首页 专题新闻 本地专题 醉驾入刑”后 谁还敢继续挑战公共安全底线 相关新闻

整治酒驾与醉驾应当常态化

2011-05-06 00:50 来源:金山网 费菲

 

  5月1日零时起,醉驾入刑正式实施。当日凌晨,部分地区交管部门组织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等地交警部门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像这样在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之日,交管部门即组织集中整治行动,无疑体现出了雷厉风行的执法作风,并将给那些酒后驾驶人员以强大的威慑力。不过,整治酒后驾驶行为,各地交管部门显然不能满足于一些突击性检查行动,而应将检查酒驾与醉驾行动常态化,将检查与查处一以贯之地开展下去。

  其实,尽管醉驾入刑进一步提高了惩处力度,但是在醉驾入刑之前,对醉驾者也一律拘留15日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虽然处罚力度不及醉驾入刑,但是对驾驶者同样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其实,在醉驾入刑之前之所以不乏醉酒驾驶者,除了与法律惩处力度尚需加重之外,实际上很大程度与部分地区没能做到常态化检查酒驾与醉驾,从而让部分驾驶者产生了侥幸心理有关。显而易见的是,即便从5月1日零时起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但是如果各地不能做到常态化检查酒驾与醉驾,那么依然会有相当部分驾驶者敢于酒驾与醉驾。

  另外,各地在查处酒驾与醉驾执法行动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做到平等执法,即在醉驾入刑法规的适用上应当做到“官民平等”。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官员应酬活动相对较多,所以在部分官员身上相对更容易出现酒驾与醉驾现象。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部分官员掌握一定的权力,所以更容易出现利用权力与关系避免自己因为醉驾遭到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而如果真出现部分官员因为身份特殊在醉驾之后被免予刑事处罚,则必定会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造成破坏,并将严重损害相关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且会因此而增加醉驾入刑的执行难度,从而削弱该项法规原本所能发挥的威慑作用。

  正如有识之士所指出的,法律法规的生命不在于惩罚的严厉,而更在于违法犯罪必然受到追究。所以,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在酒驾与醉驾的整治上,应当摒弃惯常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改为对酒驾与醉驾进行常态化整治,以此消除侥幸心理,有效减少与杜绝酒驾与醉驾现象。与此同时,在醉驾入刑法规的执行上,应该确实做到“官民平等”,维护法律法规的公信力,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法律对于醉驾行为的威慑作用,为公众生命安全提供更为切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费菲

(原标题:金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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