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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30日

2012-12-30 17:06 费菲

        2012年12月24日-30日

        一、农村个人交纳养老保险和土地流转后政府交纳养老保险合并问题

        市人社局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您好!

        感谢您通过镇江论坛“市人社局”版块发帖。现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根据您表述“村土地实行全部流转”,应该属于新区推行的“万倾良田”建设工程,对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如果属这种情况可以按照《镇江市市区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额退还,以后您可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欢迎您继续关注镇江论坛“市人社局”版块,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二、谷阳莱村后庄村违建问题

        市国土局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1、张鑫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6月2日,在谷阳镇莱村12组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土方平整,平整面积约25亩;于2011年7月开始建生产生活用房共计27间,建筑占地约5亩,谷阳国土资源中心所分别于2011年6月3日、7月19日和8月15日三次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停[2011]473号,473—2号,473—3号)。我局丹徒分局于2011年7月7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大函[2011]166号)。截止2011年11月9日,已全部拆除。

        2、陈红兰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6月10日擅自在谷阳镇莱村后庄12组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住房,面积约0.3亩,谷阳国土资源中心所已制止并于2011年6月13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2011〕475号),于2011年6月16日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谷函[2011]033号)。

        3、徐秋华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6月10日擅自在丹徒区谷阳镇莱村后庄12组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住房,面积约0.3亩,谷阳国土资源中心所于2011年6月13日已制止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2011〕474号)以及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谷函[2011]032号)。

        4、魏建国(魏汉文之子)未经依法批准,于2010年9月擅自在丹徒区谷阳镇莱村后庄12组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土方平整并下墙基,面积约0.3亩,谷阳国土资源中心所于2011年6月16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2011〕490号),进行制止,要求其消除违法状态,目前该宗地一直未施工。

        5、李金道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9月擅自在丹徒区谷阳镇莱村后庄12组的基本农田上扩建猪舍,面积约0.2亩,谷阳国土资源中心所于2011年10月11日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镇国土资监徒〔2011〕724号),目前已基本建成。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成丹徒国土分局会同谷阳镇政府督促当事人进行限期整改拆除,如整改不到位,将依法处理。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三、谷阳路两旁无树的问题

        市园林局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1、谷阳路(官塘桥路至禹山北路)沿线绿化由园林、新区、京口区分段负责养护,其中官塘桥路至沪宁铁路桥段的两侧绿地及绿岛、丁卯桥路至学府路段的绿岛、学府路至禹山北路段的两侧绿地及绿岛由我局负责,是在道路建成后由建设主体将绿化移交我局养护,绿化种植形式在移交前就已确定。

        2、谷阳路是丁卯片区重要的南北向道路,目前建成的部分并未达到规划宽度,且建设时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也不到位,随着两侧用地的开发,沿线已形成多个规模开发的小区和市场,现有的道路无论是通行功能还是景观效果都已与周边环境不适应,我们建议政府对谷阳路进行拓宽改造并同步进行绿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你也可以向政府提出你的建议,谢谢!

        

        四、关于危险品的投诉

        市安监局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通知润州区安监局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如下:11月25日润州区安监局联合街道相关人员立刻赶赴现场,发现举报的门面房内存放着一定数量的乙炔气和氧气钢瓶,属于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润州区安监局立刻找到相关负责人告知了危险性,并责令其立刻清除门面房内的乙炔气和氧气钢瓶,不得存放任何危险化学品,并要求门面房所在地的街道加强对此门面的管理。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五、请问低保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会取消低保资格吗?

        市民政局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这位网友:

        你好。

        低保户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是否会取消低保资格,主要取决于其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如果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则可继续享受,若高于低保标准将会取消其享受低保的资格。

        六、提取过公积金后再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

        市公积金中心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您好!根据镇江住房公积金目前贷款相关规定,已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所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提多少扣多少。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不扣减相应的贷款额度。根据您所述情况,您是今年10月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时间要满一年,也就到了明年11月份,方可恢复一个人最高25万的贷款额度。

        详细咨询请您拨打公积金中心贷款处电话:0511-84441108。

        七、拆迁安置房装修,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网络问政专栏回复:

        你好。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因此装修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你所说的拆迁安置情况,职工因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总房款。办理提取时需提供下列材料:《镇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取款人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效凭证;以及按情况提供以下有效证明原件:

        ①购房款超过拆迁款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和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就可申请办理;

        ②购房款不超过拆迁款的:所购房屋进行网上销售备案登记后,凭《拆迁安置协议书》、购房协议(应注明所购房屋的网上备案登记号)申请办理;

        ③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办理。

        若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以致电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电话:0511-84411854)。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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