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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自愿放弃社保协议 当心!用人单位仍不能免责

2017-11-07 01:07

金山网讯 员工不愿承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料,几个月后她摔伤住院却因没有医保而举报了用人单位。

去年年底,外地人小郭应聘进入市区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由于她不想承担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因此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甚至以离职相威胁。公司无奈之下只得让步,但要求她作出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各项社会保险,绝不后悔,并保证将来不找公司麻烦。

今年5月,小郭摔伤住院一个多月,因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所有治疗费用都是自费解决。出院后,她向公司申请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被断然回绝,于是向市劳动监察支队进行举报。

记者了解到,在现实工作中,小郭这样放弃社保的事例还有不少。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或外地的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繁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而放弃社保。还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不过,用人单位出于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敬畏,“创造”出一些规避社会保险的替代形式,如高薪代保、工资代保、商保替代、放弃声明等。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对于像小郭这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免责。因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用人单位协调处理。公司负责人十分委屈,出示了小郭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书,并反复解释确实是她本人自愿放弃的。劳动监察部门解释说,虽然放弃社会保险是她当初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自愿放弃并不能改变违法事实,此协议对她和公司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不参加社会保险,小郭和公司都有责任,但法律后果主要由公司承担。最终,公司答应为小郭补缴社会保险,并愿意参照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她解决一部分医疗费用。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面临劳动者投诉、工伤及医疗费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等法律风险。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是因单位胁迫“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即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郑仁监 沈春来)

责任编辑:胡杞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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