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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券过期所产生的侵权问题

2017-11-24 15:05

摘要:有消费者他持有一些元致亨的消费券,券已过期,不给消费者使用了,但是之前也有到期的可以正常使用,所以也没有在意。现在这样是否侵害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可以判断商家已经涉嫌侵权行为。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 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今年7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消费者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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