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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结

捕捞鳗鱼苗被判多倍赔偿、公开道歉

2018-10-17 00:04

金山网讯 近日,由扬中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永华、龚耕红不仅被依法没收非法获利所得2450元,分别支付罚金4500元、4000元,共同支付渔业生态资源赔偿金6000元,而且还需要在扬中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以警示广大市民遵纪守法,保护环境。这是扬中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用密眼网捕捞鳗鱼苗

98条非法获利2450元

记者从扬中检察院了解到,今年2月16日起,扬中市新坝镇某村村民陈永华及龚耕红在长江扬中段丰乐桥码头外侧的长江水域用密眼网捕捞鳗鱼苗。最后一次捕捞时间是3月14日,当日捕捞了4条,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后,公安机关在长江水域做了放流处理。

据陈永华、龚耕红交代,从2月16日至3月14日前,他们共计捕捞鳗鱼苗98条。若从3月1日禁渔期起算,禁渔期内共捕捞56条鳗鱼苗。这98条鳗鱼苗,陈永华分5次卖给了徐某,每条价格为25元,非法获利2450元。

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扬中首例民事公益诉讼

与以往类似案件审理不同的是,审查陈永华、龚耕红非法捕捞鳗鱼苗案件后,扬中检察院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永华、龚耕红二人以获利为目的非法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构成刑事犯罪,且二人的行为对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亦要承担相应的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向专家咨询,陈永华、龚耕红二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密眼网在长江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根据《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同时违反两项及以上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适用严重的情节”的规定,专家组建议对陈永华、龚耕红非法捕捞所造成的长江天然渔业资源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5倍计算,故陈永华、龚耕红造成的长江渔业生态资源损失额为2450+12250=14700元。因被告非法获利所得的2450元应予以没收,故陈永华、龚耕红应再承担12250元的民事责任。

据检方介绍,本案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扬中地区第一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因而,涉及重大的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都有权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罚赔共计1.45万元

还需在媒体公开道歉

日前,京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刑事部分,以非法捕捞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捕捞的水产品种鳗鱼苗,对二人非法获利所得2450元予以没收,另,陈永华被判处罚金4500元,龚耕红被判处罚金4000元;民事部分,陈永华、龚耕红二人在法庭主持下,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共同支付渔业生态资源赔偿金6000元,且需要在扬中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扬中检察院王检察官表示,本案中陈、龚二人的行为对长江渔业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失是不可逆的,让二人承担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也是为了警醒广大市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河——长江。

鳗鱼是一种降河性洄游鱼类,由于生活习性特殊,人们很难在人为条件下模拟,世界上至今都没有一个国家能突破鳗鱼苗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因此鳗鱼苗素有“软黄金”之称。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及水源污染等多种因素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对鳗鱼的保护刻不容缓。

那么,陈、龚二人承担的民事部分赔偿金如何使用呢?扬中检方介绍,将全部用于购买长江保护鱼类的鱼苗在长江放流,以助推渔业资源修复。(小凡 英杰 范海罡 徐心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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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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