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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一起环境污染案一审宣判

公路边随意倾倒百吨危险固废物

2018-12-04 01:13

金山网讯 两年多前的一天,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村民发现村庄新修建的公路边堆放着大量不明废弃物,经雨水冲刷后废弃物还不停地冒着白烟,还散发着极其刺鼻的气味,村民立刻进行了举报。至此,一起倾倒危险固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案浮出水面。

近日,京口法院对此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小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小飞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路边废弃物,大雨后冒烟还放毒气

2016年9月29日,一场大雨过后,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村民发现村庄新修建的公路边堆放着大量不明废物,经雨水冲刷后废弃物不停地冒着白烟,还散发着极其刺鼻的气味,村民立刻进行了举报。

接到举报后,丹阳市环境保护局,皇塘镇党委、政府等部门对这批废弃物铝灰渣进行紧急处置。随后,嫌疑人顾小飞被丹阳市公安局抓获归案。经鉴定,这批铝灰渣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代码900-000-48。倾倒百吨铝灰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28万元。

经过警方调查得知,顾小飞是做土方运输生意的,因自己的生意不景气,有人给他介绍了替一些加工厂“高价处理”灰渣废料“来钱快”的营生。

2016年上半年,顾小飞经熟人介绍认识了常州市从事个体铝锭加工业的黄国庆。顾小飞主动询问其是否需要帮其处理生产后的铝灰渣,但需支付一笔“处理费”。两人达成协议,2016年9月25日顾小飞以每吨50元的价格收取黄国庆支付的6000元,组织匡某某等人驾驶两辆货车从黄国庆位于常州的铝锭加工厂运出117.66吨铝灰渣。黄国庆告知顾小飞铝灰渣遇水会产生大量氨气,不要随意倾倒。但在收到“处理费”之后,顾小飞只是安排匡某某等人将上述十几袋铝灰渣全部倾倒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蒋皇线新建的公路边空地上,然后便溜之大吉。

被告人承认倾倒行为,但提出异议狡辩

被捉拿归案后,尽管没有否认倾倒铝灰渣的事实,但顾小飞对其倾倒动机、倾倒数量提出异议。顾小飞辩称,其不知道铝灰渣属于有毒物质,并对非法倾倒铝灰渣的数量有异议,认为其倾倒的铝灰渣数量没有多达117.66吨。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黄国庆明确告知被告人顾小飞铝灰渣遇水会产生氨气,不能随意倾倒。被告人顾小飞也供述其知晓氨气对人和农作物是有害的,且知晓一些个体铝锭加工厂主不愿花费大量金钱找正规厂家处理铝灰渣,为牟取经济利益才主动联系黄国庆处理铝灰渣。其次,被告人顾小飞非法倾倒铝灰渣的称重记录有运输该批铝灰渣的货车驾驶员在称重现场签字确认,且和黄国庆约定的处理单价及支付的处理费用相互印证。

最终,京口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小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当庭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非法倾倒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

对于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件中被告倾倒危险废物高达117.66吨,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顾小飞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9月,发生在该解释出台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纳了京口检察院意见,最终判处顾小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六千元的非法所得。

该法官表示,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不少人盯上了这条违法的“生财之道”,该案件中顾小飞虽然获利六千元,却导致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空气、土壤被污染、村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呼吁环保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加大对“三无”企业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废弃物的产生;交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大型运输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监督检查,从而截断废弃物的运输流通;另外,相关部门应该对企业、企业人员、村名等人员做好科普工作,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举报及时,齐心协力打好每一场“生态环境保卫战”。(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汪云 范海罡)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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