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上访复查复核的问题
摘要:提问:有群众会直接到一些行政机关上访,但对一些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又不服,应当怎么办呢?
提问:
有群众会直接到一些行政机关上访,但对一些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又不服,应当怎么办呢?
答: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申请复查,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办理机关的主要答复意见、申请复查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