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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个税新政实施 “专项附加扣除”实惠看得见

2019-01-02 13:26 来源:南京日报

“专项附加扣除”实惠看得见

南京税务详解个税新政“大礼包”

南报网讯(记者 杨欣 黄琳燕 通讯员 林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已于昨日开始实施。新年第一天,纳税人就迎来了新的减税优惠。 

根据个税新政,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这个新名词,究竟包含哪些内容,纳税人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房贷利息、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缓解住房压力

根据个税新政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租房一族也可享受到红利。今年起,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的,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 

以在南京月收入1万元为例,不考虑“三险一金”,扣除3500元的减除费用后,2018年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6500元,按照当时20%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需交个人所得税745元。而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2019年1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从6500元下降到5000元,再扣除住房租金扣除标准1500元,按照3%的预扣税率,最终仅需缴税105元。这还是仅仅考虑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1项。每月640元的个税缴纳差异,把改革的实惠实实在在摆到了百姓眼前。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如果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上有老、下有小”,如今都能税前扣除

“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真不小。”市民陈先生表示,他和妻子都是家中独生子女,双方父母都70多岁了,小孩还在上幼儿园,每月光赡养老人和小孩上学这两块费用就有好几千元,压力确实比较大。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出台,给上有老下有小的中年人带来了福利。根据个税新政,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独生子女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不是独生子女的,该怎么分摊呢?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独生子女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而子女的教育费用也可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个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陈先生自己算了一笔账,他每月扣除三险一金后的税前工资是1.2万元,再扣除3500元的减除费用后,2018年1月份应缴纳个税1145元;而2019年1月1日开始,在2018年10月个税减除费用提升至50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费用共3000元,每月只要纳税190元,一年就可省下11460元。 

大病医疗、继续教育费用也可税前扣除

大病医疗作为普通家庭“隐性”存在的一笔支出,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一大个税改革议题。那么,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它的范围和标准又当如何界定?市税务局相关人士介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在8万元的年度限额内据实扣除。这种可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包括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 

另外,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在此提醒,个人接受本科(含)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如何申报?税务部门提醒,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通常是纳税人所供职的单位)或者税务机关。主要提供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如果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值班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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