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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2018-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细则

新能源乘用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补助额的40%

2019-03-22 01:18

金山网讯  近日,我市出台《2018-2020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补贴对象为2018-2020年全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不予补贴。

记者从市工信局了解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各种类型汽车技术要求符合当年度国家、省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车辆购置补贴方面,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30%;新能源乘用车、专用车(货车)、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中央财政相应车型单车补贴额的40%。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方面,我市对经省级认定的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但是,对闲置的车辆和充电设施不予补贴。

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以2018年购买某款纯电动乘用车为例,该车在工信部公告中,续驶里程(工况法)为261千米,车企获得的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约为3.4万元,那么消费者将获得的地方财政补贴资金为中央财政补助额的40%,为1.36万元(3.4万×40%)。今年购买的纯电动乘用车,则根据2019年的中央财政补助政策计算地方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申报方式中,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其他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私人乘用车按照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充电设施按建设所在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镇江市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截至购车年度的12月31日前,需在镇江市已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栾蕾  王小月)

责任编辑:陈希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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