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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恶势力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9-05-24 00:25

金山网讯 日前,丹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以借贷为名,签订虚高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并以殴打、拘禁、扣车、上门滋扰等“套路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被告人韦某朋、韦某欢、胡某彪、郭某建依法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韦某朋以经营管理丹阳市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部为依托,纠集被告人韦某欢、胡某彪、郭某建等人,以借贷为名,签订虚高合同,收取高额利息,并以殴打、拘禁、扣车等“套路贷”手段对被害人杜某、朱某等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非法获利57100元。另查明,2017年年初至2017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朋伙同胡某彪等人,多次至被害人眭某家中,采用喷漆、跟随被害人母亲送小孩上学等威胁手段进行滋扰。被告人韦某朋、韦某欢、胡某彪、郭某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高光治 谢勇)

本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京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公开审理王文一(化名)等十余名被告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文一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支付宝、微信账号,并设置了“幻米钱包”等10余条放款路线,陆续招募其他被告人,经营网络借贷业务。该公司分为话务部、初审部、催收部等部门,公司人员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民间借贷为诱饵,骗取、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56018.52元,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月20日下午,京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处以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对于其他犯罪分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到六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由于被告人在审理期间已将全部赃款退出,该案件前期的全部损失已在审理阶段全部追回。(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汪云 李二朋)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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