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新闻 本地专题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须知

案件受理费标准

2019-08-01 16:00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 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 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 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 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 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 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被侵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 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责任编辑:董礼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