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门手段窃取财物 小偷小摸“盗亦有道”?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先后7次至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阳南苑、裕星村四组等地盗窃,均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取未上锁车内的财物。经鉴定,被盗款物共计人民币306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盗窃李某白色丰田轿车内现金1000元,但据李某陈述当时车内有4000元现金,少了1000元以为是家人拿去用了,直到民警找上门才知道被盗。
据被告人王飞交代:被告人王某没有什么收入来源,都是趁晚上没人的时候出来,拉拉车门,看到没有锁门的车里存在财物就拿走,所窃钱款都用来吃饭、买鞋子、买镜子等用光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多次判处刑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系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手段比较简单,正是钻了大家疏忽大意未锁车门的空子。被告人王某“盗亦有道”的行为仍然值得谴责、法律制裁,针对其数次盗窃及特殊身体情况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爱心人士进一步加大力度矫正、帮教,避免其进看守所、释放盗窃、再进宫的死循环。综合王某具有坦白等情节,作出如上判罚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