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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车辆分心想工作 肇事致人死亡被判刑

2019-08-13 17:10

被告人王飞(男,化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8年12月31日19时47分许,被告人王飞持C1证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扬中市新丰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坝镇某路段时,观察疏忽,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李某相撞,被害人李某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飞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据被告人王飞交代:事发之前,王飞在想工作的事情,梳理哪些工作没有做好,虽然眼睛看着前面,但路上什么情况脑子里什么印象都没有,直至撞到李某才回过神来。紧接着,王飞看到一个人撞到轿车的引擎盖上,头撞到挡风玻璃中间偏下又弹了出去,便赶紧采取刹车措施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安全无小事,一瞬间的分心就可能带来无法修复的灾难。本案中,被告人王飞驾驶过程中分心未能注意到路面的交通运行状况,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综合,被告人王飞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及审前调查情况对其作出上述判决是适当的。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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