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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抚养费应当判决给付至何时?

2019-08-15 15:47

离婚诉讼中,在被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下,往往涉及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给付抚养费的问题。而在给付期限的截止时间上,则存在不同的判决,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判决一次性给付,二是判决支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三是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其中一次性支付实际上仍然是要首先确定支付截止日,真正存在区别的是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抚养费的给付起止时间,父母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应当尊重其意思自治,协议不成的,法院才应当依法确定。

那么年满十八周岁和独立生活存在何种区别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依据上述条款,可以得出结论为,成年子女应当视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成年子女的例外。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即法律强制保障十八周岁以下子女,及虽年满十八周岁但确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结合前面所述,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包含了“年满十八周岁”这一条件,故直接判决支付至小孩独立生活止似乎更为全面。

但是,“年满十八周岁但确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实为“年满十八周岁子女”之例外,于判决时无法预知子女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之境况,是否存在“不能独立生活”之情形还需要审查,即便满足“不能独立生活”之条件,其延续时间更无法提前知晓,则导致给付抚养费时间截止日处于不确定状态。加之,子女成年后确实符合“不能独立生活”之条件的,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另行主张抚养费,具有救济途径的保障,亦更符合诉讼的一般规律。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判决中,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判决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更为妥当。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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