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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学舞时摔伤,索赔近万元

法院判自行承担损失的80%责任

2019-10-14 01:30

金山网讯  本想学一身好“舞艺”,没想到学舞时摔倒受伤,会员以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近万元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该会员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的80%责任,健身中心承担李某损失的20%责任。日前,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起案例。

2018年12月,女子李某在丹阳市某健身中心签订了会员资格确认书,缴纳会费后办理了健身年卡。今年1月某天晚7时左右,李某在该健身中心参加爵士舞学习时,因尝试做某一具有一定难度的动作时不慎摔倒,右手撑地导致右手腕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医院建议李某休息三个月。李某的伤情检查、治疗、复诊,花去医药费合计947.3元。4月,李某以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463.7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对李某受伤时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查勘。经查勘,当时舞蹈授课教室面积约123平方米,照明齐全,地面材质为复合地板,地面平坦,但较为光滑;李某当时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学舞,教室中一起学习舞蹈的学员约20人,场地并不拥挤;健身中心授课教师在教授爵士舞动作时,做出了“下面的动作有点难”的提示。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事发当时,李某参加的是不具有强制性和高危险性的舞蹈课程学习,李某自愿尝试做出具有一定难度的动作,不慎导致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事发教室地面平坦、面积宽敞、照明齐备,且李某并非借助健身中心提供的健身器材运动时摔倒,不能认定健身中心存在明显的过错;第三,健身中心未能举证证明其授课教师具备舞蹈课程授课资质,也未能证明其已经对所教授的舞蹈动作的危险性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事发时该授课教师仅进行了“下面的动作有点难”的一般性提示,故健身中心对李某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定李某应自行承担损失的80%责任,健身中心承担李某损失的20%责任。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于6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健身中心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852.74元。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符向军 吴业男 张驰川)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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