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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院优化营商环境出实招、有实效

2020-03-12 23:05

镇江中院行政庭坚决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多措并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不遗余力促成“和为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日,中院行政庭与丹徒法院行政庭共同协调化解原告某电工设备制造厂诉被告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政府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一案。该行政协议涉及与企业房屋拆迁安置有关的土地交付、分割等环节,又涉及安置房建设,案情复杂又与重大民生息息相关,协调难度极大。为推动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两级法院行政庭联合启动行政案件协调化解机制,经协调,双方当事人形成先撤诉再协调的方案,两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过十几次的单向和数次的双向交流,各方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底签订了和解协议。考虑到协议履行点多,环环紧扣,为了确保案结事了,两级法院行政庭继续跟踪提醒各方正确履行协议,目前各方已履行协议规定的第一阶段义务,各方均非常满意。两年来,中院行政庭共协调化解32件涉及企业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市场监督、规划等行政案件。

二是依法纠正“被老板”,净化市场信用体系。近年来,因虚假工商企业登记形成的“被老板”、“被股东”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对此,2018年11月中院行政庭与原市工商局联合召开研讨会,中院行政庭建议对企业登记实施实名制,2019年5月1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正式上线“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认证系统”,有力遏制虚假登记违法行为。对于历史形成的“被老板”案件,全市法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审查工商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两年来,两级法院共依法纠正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错误工商行政登记案件16件,有力打击虚假登记行为。

三是“火眼金睛”排除假工伤,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两级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过程中,一方面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排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假工伤。两年来,中院行政庭对于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工伤确认案件,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认定工伤决定7件,其中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2件,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件,属于醉酒导致事故伤害的1件。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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