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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疫情期间被降薪 句容仲裁妥善调解结案

2020-04-05 03:09

金山网讯 一员工疫情期间被单位降薪、停交社保,经过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调解,近日拿到了赔偿金。

范先生于2019年2月23日到句容市某公司上班,4月1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其间单位正常发工资正常交社保。2020年1月,受疫情影响,公司少发了他的工资,并停交其社保。2月22日,公司告诉他要降薪,后又在微信上告知其不用去上班了。范先生不服,3月初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2500元、缴纳社保、赔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

接到仲裁申请后,仲裁员立即与该公司联系,告知公司单方面降薪不合法,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并告知疫情防控期间处理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等问题的相关规定。

庭审前,公司认真考虑后,第一时间给付范先生剩余工资2500元,并将未缴纳的保险补齐。庭审当日,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在双方均愿意的情况下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赔偿范先生3700元。范先生表示同意,案件以调解结案。

仲裁部门表示,公司不能因为疫情影响对员工进行降薪或辞退。根据规定,2月9日之后继续等待复工命令或达不到复工标准的企业,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或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规定支付,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不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也不可直接辞退员工,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句仁 沈春来)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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