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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法院审结全市首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案件

2020-04-29 09:19

2020年3月10日,京口法院受理全市首起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因首例案件对其他类似情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此到省高院等各级领导的关注。

原告尤某某租赁了被告镇江某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服装生意,租期从2013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原告主张:每年年底及春节期间是经营旺季,但从2019年12月起因疫情导致店铺无法经营,被迫停业至今。故起诉要求终止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和已交未用的租金。

该案受理后,京口法院民一庭高度重视,由庭长杨毅亲自担任审判长,组织全庭人员有针对性地学习了最高院和省高院为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相关指导意见,专门召开法官会议讨论对此类涉疫情案件的应对,并形成一致意见:设立受疫情影响案件绿色通道,依法从快审理并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结合当事人的约定,综合考虑合同是否解除及损失承担,总体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对于本案这种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租赁合同,因疫情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显示公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鼓励当事人协商解决。

该案虽然于4月16日开庭,但实际在庭前已进行了大量法律上和情理上的工作铺垫,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的顺利解决均表示满意。

京口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结此案,既依法保障了作为债权人的出租方的合法权利,也缓解了民营企业承租人的资金周转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促进实体经济和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更好地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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