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芙蓉楼 首页

老契约里的镇江东乡旧时社会

2020-07-22 09:43

4d08b3a3-de36-4a4c-a9c6-53074f863f25

带官印、契尾的红契

0f5e43fb-d1eb-4938-8ef0-e0c47ec4e564

订立于清道光二十二年的卖身契

文/图 邱隆洪

前不久,记者在大西路银山门古玩城内一位店主戴先生那里,发现一批老契约,计有50多张。据戴先生介绍,这批老契约是从扬中一位朋友手上以藏品交换来的,扬中的这位朋友告诉他,这些老契约是在镇江新区大路通用机场建设前,从大路镇一户人家收购来的,原有100多张。记者粗略翻检了这批老契约,发现最早的订立于清乾隆51年(1786年),最晚的订立于民国35年(1946年),时间跨度长达160年,这些泛黄的纸片,包含了旧时镇江东乡社会的大量信息,对研究清代、民国镇江农村社会经济特别是东乡乡村治理、乡民生存状况有一定帮助。

老契约反映土地兼并

戴先生手上的这批老契约,绝大部分为土地契约,有买卖契约、租地契约,还有典地契约。这些老契约大小、纸质不一,有的只比巴掌略大,有的几十厘米宽;有的是较为考究的宣纸质地,也有的是极为普通的土纸。虽然多数历经上百年,这批老契约保存基本完整,只有少数几张留有人为抠去人名的痕迹,绝大部分契约字迹清晰可辨。

明清时期,土地交易活跃,土地契约也广为流行。通常土地买卖,要向官府办理登记手绩,向政府办理纳税、粮差过割手绩,并在契约上加盖官印。由官方认可的契约,加盖官印红章,称为红契。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契,在交割契税后,官府要颁发契尾一纸,作为回执的依据,这才是最完备的契约。事实上,地契带契尾的甚少,戴先生手上的这批老契约中,有官印的只有3份,其中1份还遗失了契尾。

民间流行的契约称为白契,它虽然没有官方的认可,但却很盛行,主要是为了逃避契税。白契广泛流行而且被社会认同,反映了封建政权的腐败无能。以戴先生手上的这批地契而言,不少土地交易都是发生在族人之间甚至兄弟之间的,还有一些土地买卖当事人存在姻亲关系,土地交易双方私下订立契约并请族人担任中见人(即见证人),是十分常见的,这样既逃避了数额不少的契税,又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即使将来一方反悔,可以请求中人乃至动用宗族力量迫使对方履约。如订立于清咸丰二年的一份休笔据,就是双方在买卖沙田后,因条粮缴纳发生纠纷,由族人居中调解,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无论是红契还是白契,契约中明确无误书写田土的方位、四至、亩数及该田的条粮(即向官府缴纳的公粮)责任方等事项,并由立契人、中见人签字画押或按手印。不过,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白契大多不写地价,显然是有意为之,说白了就是为了逃税,即使被官府查究,买卖双方也可以撕毁契约撤销交易,或是胡诌一个交易价格,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腐败盛行、效率低下的封建官府管治下,各种明面上不合规的做法,自然而然地在民间得到发挥和传播,甚至演变成法不责众的既成事实。

根据这批老契约的记载,出卖土地的有数十人之多,买地者却只有王子田(甸)、王秀园(元)、王有树等少数几人,而且他们几人还有可能存在亲属关系,具体待考。这几人中,王子田(甸)买地最多,有将近20宗,王秀园(元)也买了不少地,将近10宗,其实反映了旧时镇江东乡社会的一个现实:不仅土地交易活跃,而且土地兼并十分严重,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地主手里,这些地主或雇人耕种,或将土地出租给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收取租金。

老契约见证贫富差距

土地买卖成为地主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对于贫苦农民则是失去生产资料的悲惨记录。传统社会里,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维系生活的重要保障,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转让给他人的,农民出卖土地,或急用钱银,或赋税繁苛难以应付,或抵债顶租,或婚丧疾病,总之是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典卖田地。这批老契约中,有的注明了出卖(租、典)者出卖(租、典)土地的原因,如订立于清嘉庆十九年的一份地契,载明立契人王文川因“条粮无出”,将沙地卖给五叔王秀元,大部分契约未注明卖地原因,但可以想象得到的是,卖主应该都是为生活所迫。

除了典卖田地的,还有一些典卖祖屋的契约,与地契一样,大部分没有注明典卖房屋的原因,只有极少数有标注,如订立于清嘉庆二十三年的一份房契,载明立契人王文湖因“械户远年积欠,条粮无出”,将祖产卖与五叔王秀园。此外,还有出卖荒山给人家做坟地的,这类契约远不如田契多,跟镇江东乡山少田多的地形不无关系。

梳理这批地契、房契、坟地契的买主,我们可以发现,田地、房屋的买主其实都是那几个人,即上文提到的王秀园(元)等人。这一张张地契、房契的背后,也是穷苦农民在贫困线上挣扎、最后不得不卖地、卖房的见证,一边是为了生活不得不卖土卖地,甚至卖掉祖屋,一边是大量收买土地、房产,反映了旧时镇江东乡社会巨大的贫富差距。

卖身契背后的辛酸

在这批老契约中,还有一纸特别的契约,这是一份订立于清道光二十二年的卖身契,立契人为陆志南,将14岁的孙女卖给王姓人家(名缺),契约注明,自卖给王家、收取身价银两之后,如成人,婚配由买家作主,与卖家无关,契约还规定,如果卖到王家的小孩“玩消失”,让王家人财两失,则担保人要负责任。

陆志南老人卖孙女的原因,说来令人心酸,是因为年岁荒歉,难以度日,才将孙女卖给王家作使女,也就是使唤丫头。人口买卖是封建社会丑陋而残酷的社会历史现象,也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真实见证,旧时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一旦发生灾害,民不聊生,或背井离乡,乞讨为生,或卖地卖房,乃至卖人、卖身为奴,但凡有一条活路,谁舍得把至亲骨肉卖给他人呢?

责任编辑:阿君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