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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0-08-06 10:41

摘要: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京口法院对下落不明或按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将依法通过信息网络媒体公告方式送达,即通过金山网门户网站(http://www.jsw.com.cn/ )刊登相关送达公告,并在京口法院门户网站(http://www.jkfy.gov.cn/ )、官方微博“@京口法院”、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予以同步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1102民初542号

宋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宋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1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莉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9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0511-85319350   

联系地址: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许法官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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