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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启动电动自行车“百日整治”专项行动

2020-08-27 15:46

金山网讯  8月27日上午,镇江市交警支队召开“全市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实现 “减量控大”要求,围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镇江9月1日起实施的《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从即日起至11月底,镇江交警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在全市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宣传提示和警示曝光。

此次专项行动整治重点: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佩戴头盔、涉牌违法、非法改装等重点违法行为。

据了解,2020年1-7月,全市电动自行车事故数,占全部事故总量的33.4%,死亡人数占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1.56%,其中以中老年居多。

“希望通过开展此次专项行动,能够实现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增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源头治理水平明显提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违法载人和闯红灯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安全头盔佩戴率逐步提升。”镇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张涛说。

通气会上,镇江交警部门发布了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措施,其中有一条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具体如下:

全面开展宣传警示行动。

围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及我市9月1日起实施的《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宣传提示和警示曝光。

1、对骑行电动自行车多次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实行实名曝光。利用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违法现场图片。市区、各辖市(区)交警部门开展警示曝光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

2、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市区、各辖市(区)交警部门设置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教育点,对现场查获的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存在交通违法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引导当事人到就近教育点,采取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参加志愿劝导活动、登录“镇江交警”微信现场答题等方式,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现场教育。

3、对多次闯红灯、违法载人等不守规矩的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实行实名曝光,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向其所属单位发函通报,建议单位约谈当事人,切实增强规矩意识。

全面开展设施完善行动。

1、会进一步科学合理优化分配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等各类交通参与者的路权,完善非机动车道进口道、信号灯和机非隔离护栏,对过于狭窄的非机动车道进行拓宽,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顺畅和便捷通行。

2、对存在停止线和待行区设置不合理、信号灯相位冲突、停车泊位影响电动自行车正常通行等问题的,立即整改到位。

3、对重要路口机非流量大、右转车辆和直行非机动车冲突突出的,采取右转专用信号控制,减少右转车辆对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干扰。对大型车辆通行较多的道路,针对大型车辆右转弯内前轮与内后轮转弯半径存在内轮差和视觉盲区,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设置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4、采取喷涂路面警示提示标语、在电动自行车过街流量大路口安装使用闯红灯警示装置等措施,通过语音、文字、图案等加强实时提醒。

全面开展路面执法行动。

以骑乘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违法载人(超员)、超速、逆向行驶、不按道行驶、不佩戴安全头盔为管控重点,实施集中攻坚,定期组织全省集中统一行动。加强非机动车非现场执法建设,采取人脸识别、电子标签识别等手段关联车辆及骑行人身份信息,开展非现场执法。探索在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交通违法突出的路段,安装使用测速设备或利用现有设备,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超速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据我市发布的《关于综合治理“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的通告》,加强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管理。

全面开展溯源管理行动。

强化源头管理,形成完整监管链条。严格按照省厅《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及工作规范,对照《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认真查验技术参数,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上牌。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电动两、三、四轮车销售商家店铺、网点、改(拼)装站点开展源头监管工作,依法查处非法销售行为。在登记上牌、路面执法、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两、三、四轮车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维修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工信部门,联动加强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维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倒查各个环节责任。

全面开展联动共治行动。

强化联动共治,推动社会协同治理。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志愿劝导活动,及时劝阻、纠正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积极推动将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成本。推动将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纳入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文明村镇创建评选内容。试行乡镇(街道)交通安全文明指数管理,推动建立全社会共治的交通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另外,根据镇江市政府发布《关于执行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时间和区域的通告》,从今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该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离10月1日还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交警部门提醒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自觉遵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响应佩戴安全头盔倡议,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通告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全媒体记者 解斐 通讯员 纪军)

责任编辑:解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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