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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镇江一汽贸公司被罚20万

2020-09-21 16:03 来源:金山网

金山网讯 9月18日,记者得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苏11司惩1号处罚决定书中,对丹阳某汽贸公司伪造现金缴款单等重要证据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并对外披露了具体案情。

2015年8月12日,原告黄某在被告丹阳某汽贸公司处购买一辆别克牌SGM6475DAX2型(昂科威)紫色小型普通客车,购车款289900元。被告代办理了车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保险,保费10583.26元。原告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车牌号,交登记费用135元、车辆购置税24777.78元。

此后,在车辆行驶至1100公里时发现分动箱位置漏油后,原告将该车辆送被告检修。原告发现车载安吉星软件系统已由束某登记,束某还曾对该车进行车辆保险。由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称,被告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汽车以新车形式再次销售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2015年4月8日,束某在被告处通过POS机刷银行卡交纳车款10万元,并交纳保费8992.61元为别克昂科威新车(即原告后来购买的同一辆车)办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商业保险,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被告开具了以束某为购买方的发票。当日,束某未能缴付全部购车款,被告申请将束某投保的保单退保,并作废了购车发票。该车车款没有付清,交易未达成,该车仍系新车。

2015年4月10日,束某通过银行向被告给付现金189900元,所有车款交清,被告向束某重新开具了购车发票,交付了星空紫色昂科威汽车一辆(但非之前办理保险和注册安吉星软件系统的同辆车)。被告还向法庭提供了2015年4月10日束某现金缴款单。

现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公司提供的2015年4月10日现金缴款单系伪造,未查询到该笔交易;束某于2015年4月8日已付清涉案车辆的全部款项,被告出具了购车发票,束某购买了保险,给车辆上了临时牌照,并注册了车载安吉星系统。当日,束某又退还了涉案车辆,被告作废了购车发票,并以“因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需退回厂家,故申请退保退交强险车船税商业险”为由将束某的保单退保。束某于2015年4月10日重新提取相同配置星空紫色昂科威汽车一辆。(金山网记者 董礼)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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