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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也是“财产” “找回”已售游戏账号获刑半年

2020-09-24 05:00

金山网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虚拟财产”的“财产性”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它与实物财产一样,有价值且受法律保护。日前,京口检察院依法对梁某涉嫌以“找回”已售游戏账号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梁某因盗窃一审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刑罚。

2019年11月,梁某将其所有的某游戏账号在游戏交易网站上出售,几经转手后,账号被祁某购得。今年4月中旬,梁某发现祁某又在网上出售该账号,想要回购却遭到了祁某的拒绝。后祁某以14000元的价格将账号卖给了受害人宦某。梁某遂通过QQ“申诉找回”了该账号并修改密码并绑定手机号,成功窃得该账号。

今年4月,受害人宦某到派出所报案。5月,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宦某的全部损失。案发后,梁某坦白,因为祁某不肯将账号再卖给他,气愤不过就采用了申诉的方式恶意“找回”了该账号,使宦某购买的账号无法再进行登录,至于“找回”已经卖出的游戏账号会构成犯罪,却是梁某始料未及的。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梁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盗窃罪,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网络游戏玩家,网络游戏账号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价值来源于账号所有者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或金钱,与实物财产一样具有“财产性”与“可交易性”。不久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明确了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游戏账号就是一种典型的“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不同,虚拟财产在互联网世界中更容易受到侵犯,例如使用账号的注册信息对账号进行“申诉找回”,一旦恶意侵犯了他人利益,一样会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悦 倪亦孙 范海罡)

责任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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