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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取,肇事逃逸必受罚

2020-10-16 09:45 来源:京江晚报

【案情简介】

一日凌晨3时许,叶某驾驶私家车沿镇江中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站北站公交站台附近路段时,先后与道路公共设施及在公交站台上等车的张某发生碰撞,此事故造成张某重伤,道路公共设施及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叶某驾车逃离现场,于4天后到润州交警大队投案。后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撞受伤张某及公共设施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对商业险做出了拒赔决定。

【案情分析】

商业险:根据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现场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故此案件商业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肇事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内,故此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要提示】

作为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义务,也是驾驶人员基本职业道德。如果逃避责任一走了之,不仅不能逃避责任,伤员得不到及时救治,可能导致伤情加重甚至死亡,也给警方调查事故真相造成阻碍。如果警方认定为肇事逃逸,不光在商业车险范围内得不到赔偿,而且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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