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
案情简介:
今年,徐先生开车通过一路口人行横道线时,碰擦到行人李先生致其受伤。之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无过错,由徐先生承担所有事故责任。李先生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评定9级,其个人体质(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徐先生以李先生个人体质为由,要求对残疾赔偿金予以相应的扣减。
李先生的问题:
在李先生无过错的情况下,徐先生能否以李先生个人体质状况为由要求扣减残疾赔偿金?
律师回复: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的关键在于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虽然李先生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李先生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其次,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先生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李先生存在个人体质因素,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李先生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此外,李先生正常行走对被机动车碰擦这一事件无法预见,而徐先生驾驶机动车在穿越人行横道线时未依法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导致事故发生,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以李先生个人体质状况为由要求扣减残疾赔偿金。
本期服务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