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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合同评审会“亮剑”校外培训合同

2020-11-18 09:40

10月20日,为进一步加强格式合同监管,纠正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合同评审会。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合同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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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此次合同评审会是市场监管系统合同评审组成立之后的第一次评审会。该评审组成员主要由全市市市场监管系统的合同监管工作人员、市消协相关负责人及律师界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任务是对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公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合同格式条款、需要在全市推广的合同规范指引文本及其他特殊、疑难合同监管问题进行审议把关,同时发挥参谋和智囊团作用,为市场监管系统合同监管业务提供法律、政策指导和业务授课等。

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对丹阳、句容、扬中、丹徒、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的107家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合同进行了广泛收集。107家校外培训机构中,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培训机构有6家,使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培训机构有43家,使用连锁品牌培训机构统一格式合同的有13家,使用自拟合同的培训机构有45家。

审查出来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同形式不规范、合同重要条款缺失或不具体及合同使用不规范等三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形式不规范。有些教育培训机构以《给家长的一封信》、《报名表》、《课程登记表》、《课程收费单》、《学员档案表》等形式代替合同。

其次是合同重要条款缺失或不具体。部分合同存在争议解决、合同标的、签约主体、合同价款及合同履行周期、履行时间的安排等方面不明确的情况。

第三是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还存在合同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比如合同空格处未做任何处理、客户不要就不给、履行超过三个月的培训周期、签订合同不盖章以及签订合同流于形式、用于应付检查等情况。

此外,还有一些合同存在不公平格式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据悉,市市场监管局下一步将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条款,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企业进行整改。

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合同评审组成员孙鹏律师表示,“霸王条款”多表现为格式条款,是一方提前拟订,并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特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校外培训合同过程中,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真实原意。对存在分歧或模糊的条款,要提请对方详细解释说明其真实意思,并就模糊条款双方的重新理解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是很多消费关系的载体,也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合同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本次校外培训合同格式条款审查结果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同时呼吁广大的学生家长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要求培训机构签署合同,不要因为一些经营者的让利优惠而轻易放弃自身权益。签署合同前可通过正当途径或者咨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等查询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在签订合同和接受培训服务过程中,要保存好相关凭证或证据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处长、市消协秘书长锁勇说。

责任编辑:胡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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