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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自动放弃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2020-11-19 10:14 来源:镇江日报

案情简介:

曹女士在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入职后,曹女士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并要求领取补贴300元。今年9月16日6时23分许,曹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在沿途的一个路口与一辆大货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由大货车车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曹女士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她所在公司认为曹女士在入职后主动提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需要公司300元补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负,与公司无关,按照曹女士的声明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曹女士的问题:

其与公司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劳动者与公司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缴纳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其次,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因此,劳动者与公司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此种情形下,公司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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