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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考核居末位,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0-11-26 09:09 来源:镇江日报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被告王先生进入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从事销售工作,约定了每月的基本工资。同时,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B、C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尚可、业绩待改进;S、A、B、C等级的比例分别为20%、30%、40%、10%。王先生原在该公司某科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月后因科室解散等原因,转岗另一部门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下半年、2019年上半年及2020年上半年,王先生的考核结果均为C。公司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王先生的问题:

自己在公司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以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应负举证责任。首先,根据《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C考核等级的比例为10%”,虽然王先生曾经考核结果为C,但是C等级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仅凭该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其次,王先生转岗前后均从事销售工作,且科室解散是导致王先生转岗的根本原因,故不能证明王先生系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转岗。因此,该公司主张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经转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期服务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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