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镇江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常态化协议管理的公告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3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指引>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7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镇医保〔2019〕85号) 等文件要求,现对镇江市申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实行全年动态申报,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医药机构,实行工作日随时受理。
二、申报渠道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1.申报条件、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
2.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3.零售药店申报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申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
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采取“不见面”申报方式,申报单位可根据所属管辖区域选择对应受理部门的邮箱进行申报。
5.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需按顺序将扫描后的图片以PDF格式或压缩包形式作为附件上传至相应邮箱。
四、申报流程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工作通过受理申请、考察确认、协商谈判、社会公示、协议签订等程序组织开展。
五、其他事项
申报一律实行承诺制,后置部门联查流程。市医保部门已公布举报电话,并定期、不定期通过部门联查调取申报机构的相关情况。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需满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镇医保〔2019〕85号)文件关于定点申报的相关条件。凡以欺骗手段骗取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资格且被查实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与其解除服务协议,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其法人代表3年内不得以其他医药机构名义重新申报医保定点。
附件:1. 镇江市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2. 镇江市医疗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申请表、镇江市零售药店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申请表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胡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