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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赠与书”公证遗赠扶养, 当扶养人不履责时,遗赠人是否有权解除协议?

2021-03-04 10:11 来源:镇江日报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2日,毛先生由张先生、陈先生等人在场,他人代笔,立下遗嘱,且满足遗嘱程序与内容要求。遗嘱主要内容为:“毛先生因年高缺乏劳力,目前生活无人奉养,由外甥郑先生赡养至百年后,并由其负责丧葬等事宜。为此,经亲邻朋友证明,移交给郑先生继承我的房屋,但我的生前生活要郑先生负责到底并负责安葬事宜……”同年4月20日,毛先生与郑先生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文书名为“赠与书”,主要内容为:“赠与人毛先生、受赠人郑先生,赠与人毛先生房屋面积约90平方米,价值48万元,现因年老多病,又无其他亲人,自愿将上述房屋及其他家具有条件的赠与外甥郑先生,从赠与书生效之日起,产权即归郑先生所有,同时郑先生必须负责毛先生的生养死葬。”同年4月23日,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时,公证员找郑先生谈话并作记录,郑先生表示:老人在时负责吃、穿,死时负责安葬。如不尽“赠与书”所说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财产。协议签订后,毛先生将房屋交付郑先生,同年郑先生在征得毛先生同意后,对其房屋进行重建,房屋建好后,郑先生并未将毛先生接回。之后,郑先生也未对毛先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现双方产生分歧,郑先生主张该房屋系毛先生赠与,且自己进行了改造,应为自己所有。

毛先生的问题:

公证时误以“赠与书”形式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当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遗赠人是否有权解除协议?

律师回复: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在自己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包括遗赠和扶养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扶养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自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协议之日起发生效力;而遗赠条款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即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取得遗赠人财产的所有权。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公证处误以“赠与书”形式对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的,协议的性质不发生改变,当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其次,因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的法律行为,故扶养人必须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才有权在遗赠人死后获得其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适当理由不履行的,遗赠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且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邱佳丽

责任编辑:左亚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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