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位女士向本报“3.15”短信平台投诉称,去年8月份,她花1600元在市区一家电动车卖场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使用数月后,她逐渐感到车子跑起来“力不从心”,最后竟然到了无法行驶的程度。后经检测,确认是充电器出现了问题。她要求卖场更换,但该卖场却称,这个充电器不是商场售出的,
不能更换或修理。 据了解,这位女士当初选购电动车时,为了方便日后维权,特地留心了发票、凭证等“物证”,但是对车辆的充电器是否有相关证明却没有在意。当充电器出了故障,再找商家理论时,才发现充电器既未在发票也未在维修卡上标注,商家便以此为由,拒绝更换和修理。
记者从市消协了解到,2005年起实施的《镇江市电动自行车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办法 》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和充电器的“三包”期限为一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但前提是,消费者手中必须持有具体、有效的票据。
据悉,在电动自行车市场中,对充电器,一些商家并不在发票或凭证上加以注明。有的商家为了节省成本,甚至给电动车配上杂牌充电器,其质量自然没有保证。业内人士表示,充电器虽然属于电动车“附件”,但是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宜选择品牌电动车,一般来说,品牌电动车都有配套的充电器,还可要求商家在发票或保修卡上加以注明,并盖章确认。(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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