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山网讯 记者昨天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已作相应调整。新政策从本月1日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镇江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限
额调整为7100元。新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作相应调整,比例不变。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中: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按700元计算,句容市按590元计算。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低于本人现行月缴存额的,原则上不予调整。需要调整的,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工资基数计算口径仍按镇房改办[1998]5号文件执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以2007年度规定口径并按2007年12月份工资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为单位和个人各10%。进行基数调整的单位,仍按去年程序将核定表提交各单位缴存银行,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办理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昨天表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注重社会公平。(记者
张小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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