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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性质与任务
第一条 镇江市摄影家协会是我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市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在中共镇江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市摄影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市摄影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为江苏省摄影家协会、镇江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体制。辖市区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本会对各团体会员负责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自身的特点,开展摄影创作、学术研究、教育培训等方面活动。
第五条 本会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摄影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艺术水平。
第六条 本会积极参加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江苏省摄影家协会及省、市文联等部门举办的艺术活动,加强与省内外兄弟城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摄影团体的联系与交流。
第七条 本会积极开展国际摄影交流、研讨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教育及组织工作方面有一定成就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市申请入会者,须有两名会员介绍;辖市区摄影家协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者,须由所在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主席团根据吸收会员的工作细则审批后,方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符合加入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省摄影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主席团审定、推荐。
第九条 凡本会会员均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交纳会费的义务;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及向本会反映群众对摄影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因受到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即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理事会经过充分协商,按照一定民主程序推选产生。
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审议和通过上一届会务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人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产生,并经市文联党组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则须推选另位负责人接任,并报本会理事会主席团认可。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审议、检查本会年度工作情况;听取主席团的工作报告,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等。
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以增开。
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持理事会工作,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其人选由市文联党组与主席团协商后,由主席团聘任。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顾问、名誉理事若干。顾问、名誉理事由本会理事会聘请,报市文联备案。
第四章 经费及其他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社会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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