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晚报》消息 前天,南通市一起雇工、雇主、主家三方因雇工酒后施工而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起诉讼案落幕,雇主张某和主家陈某各赔偿雇工4500元损失,其余损失由雇工自行负担。
据介绍,2005年11月,陈某家中盖厂房,张某雇佣赵某等人承包陈某家中的木工活。当月20日午饭间,主家陈某用黄酒招待张某、赵某在内的雇工。午饭后赵某即上主家房顶施工,做工时不慎踏空坠落在地,致使受伤。随后赵某住进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出院后,赵某找到雇主和主家,但雇主与主家互相推诿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崇川区狼山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后,三方仍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赵某遂一纸诉状将主家陈某与雇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系原告的雇主,其应对雇员在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张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责任。而因雇主张某系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主家陈某作为发包人对雇主张某无资质而承接木工工作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在午间提供酒给雇工们饮用,故其应与雇主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已从事多年木工,对酒后高空作业的危险应当预见,故其自身也有一定过失,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后三方在法官晓之以法,析之以理的耐心调解下,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雇主张某和主家陈某各赔偿雇工4500元损失,其余损失由雇工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