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姐”事件中的罪与罚
近来,围绕陕西“房姐”事件,京、陕、晋三地警方展开了司法调查。截至目前,三省市已有7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4名民警,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滥用职权罪,而被公安、检察机关刑事拘留,但“房姐”本人却神秘消失。当地警方表示,目前龚爱爱事件还没立案,尚不能对龚爱爱本人采用技侦手段来确定其具体位置,对其下落也完全不知道。而从北京警方透露的信息看,北京警方已成立专案组对“房姐”事件进行调查,但是否针对龚爱爱本人立案、以何罪名立案,也并不清楚。
彻查“房姐”事件,难免要动用专门机关的侦查手段,而前提是要对“房姐” 龚爱爱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在正式立案前,不得对侦查对象的人身和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否则即为违法。另据我国刑诉法第110条,刑事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者是事实要件,后者是法律要件。因此,能否对“房姐”立案侦查,前提是要看其是否有涉嫌犯罪事实、涉嫌何种罪名。
根据已经公布的情况,“房姐”可能涉嫌的罪名,首先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虚假户口能够办出来,甚至能办到北京来,往往会涉及伪造假文件、证件、印章的问题。目前北京警方已经拘留的4人,均涉嫌该罪名。需要进一步查明的是,在这一犯罪过程中,龚爱爱本人是否参与了预谋和实施,如果参与了,则同样涉嫌该罪名。
其次,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行贿罪”。在我国实行严格户口管理的背景下,要办出多个假户口,没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配合,完全不可能。不管是北京警方已经拘留的涉嫌伪造国家公文证件的民警,还是山西检察机关已经拘留的2名涉嫌滥用职权的民警,他们敢于冒巨大风险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其背后极有可能是权钱交易。因此,有必要对此深追细查,挖出隐藏的行贿、受贿问题。
再次,果如传言所称,龚爱爱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护照,已隐匿到国外,则其可能涉嫌“偷越国境罪”。之前有媒体称,曾通过边检出入境查询龚爱爱或者“龚仙霞”的记录,但未有相关信息。假如龚爱爱果真出境,则其使用虚假身份的可能性最大。即使她使用除原始真实身份之外的另外三个身份出境,且持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护照,其行为亦涉嫌“持用骗取的出境证件出境”,可能构成偷越国境罪。
除上述罪名外,“房姐”还有可能涉嫌其他罪名。例如,有报道称,她涉及当地庞大的地下融资市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她曾任神木县某银行副行长,一度是当地商人热门的“公关对象”,其中有可能涉嫌受贿犯罪。当然,这些事实是否存在,尚需进一步展开调查。上述各罪名,只要涉嫌其中之一,即可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管辖问题,如果既有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则应根据涉嫌主罪来确定主侦查的机关,另一机关予以配合。地域管辖问题,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应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犯罪地”涉及多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
责任编辑:朱浩
(原标题: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