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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指导意见(试行)

2015-11-17 22:44 费菲

江苏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指导意见(试行)

杨金国

一、总体要求

二、适用范围

三、责任主体与工作机构

四、征、用地范围、数量及补偿标准

五、拆迁范围、数量及补偿

六、费用组成

七、职责分工

八、特殊事项

九、资金拨付和监管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全省铁路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建铁路征地拆迁工作,明确路地双方在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中的职责,维护被征土地权益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依法合规,为加快江苏铁路发展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后,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总公司)合资、合作建设新开工的铁路项目。

三、责任主体与工作机构

1、铁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由路地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组建;项目法人委托代建的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代建程序(项目法人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的统称为建设单位)。

2、江苏省铁路办公室(下称省铁路办)依据省政府赋予的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督查推进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3、建设单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所涉土地使用的各项行政许可;负责筹措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既有铁路生产经营性设施的拆迁及资产处置;承担征地拆迁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各项工作。

4、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受建设单位委托,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及所属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建设协调等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履行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做好铁路建设需地方配合的各项工作。

四、征、用地范围、数量及补偿标准

1、征、用地范围:

铁路用地范围主要包括:铁路永久征地、临时用地以及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

永久征地范围:

因铁路建设需要征收的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后“四电”、警务用地、配套设施(不含地方配套工程)及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铁路设计红线范围内永久征收的土地;

铁路红线范围内的拆迁安置用地指标随同主线一并组卷上报,安置用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出红线范围的村庄宅基地和工矿企事业单位用地的总和。

临时用地范围:

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施工期内短期(原则上2年)使用的铁路红线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施工用地。包括:制梁(板)场、材料加工(堆)场、简易道路及便道用地和取弃土用地等。

临时用地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根据设计施工需要,责成施工单位向用地所在地县(市、区)及以上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基本农田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省国土部门的规定统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到期后由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只补不征”用地范围:

因铁路建设涉及他项土地权益不征收但需给予用地补偿、不办理征地手续的用地。包括:杆线、水利设施、道路、沟渠、防洪工程等迁改用地,其它涉及工程建设造成无法满足农业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的边、夹角用地等。

其它上述未涵盖的确因铁路建设需要的用地,按照县(市、区)级及以上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2、征、用地数量:

永久征地的数量按照规划红线设计施工用地图(含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确认数为准。实际补偿数,以被征土地权益人丈量到户为依据,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单位等有权确认的各方造册签章确认数为准。

其它不办理征地手续的用地数量(含临时用地),按设计施工图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使用数确认;边、夹角地要经地方政府与建设单位实地调查后共同确认,具体数量以实际丈量数为准。

3、征、用地补偿标准:

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及铁路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即按《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及铁路沿线各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的标准执行。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照县(市、区)及以上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并同步落实复垦方案及费用。

土地权属不改变的“只补不征”用地的补偿标准按永久征地标准执行(不含社保资金)。边、夹角地其它用地补偿按省铁路办相关文件规定或中铁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在委托地方政府的工作协议中明确。

取弃土场的补偿标准按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铁路建设造成水田改旱地等造成短期的农业生产减产损失补偿,原则上给予当年度一季的减产补偿(指农民承包责任田和集体对外发包的承包地,不含集体公共农业用地)。

五、拆迁范围、数量及补偿

1、拆迁的范围:

铁路拆迁范围主要包括:铁路永久征地拆迁范围、环评拆迁范围及其它拆迁范围。

铁路永久征地拆迁范围:

铁路永久征地拆迁范围是指铁路设计红线范围内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不含“三电”杆线)。即红线内的所有房屋、农业生产设施和其它地上附着物。

环评拆迁范围:

环评拆迁范围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规定的声环境敏感点的建(构)筑物。即环评线范围内不适宜人居住、不符合国家建设规范要求的住宅、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设施。铁路设计采取的工程措施不能满足环境保护和国家规范要求的声环境敏感区域的建(构)筑物,本着自愿的原则实施迁移。具体根据设计规范及该区域权益人的实际功用确定。既有铁路生活用房拆迁范围同上。

2、拆迁数量:

拆迁数量按照设计施工图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确定的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交桩放线,有关各方现场清点核量的实际数认定。即由地方政府组织建设单位、被拆迁户等各方按照交桩放线确定的范围共同实地清点丈量、造册签章,路地双方共同对汇总数量进行签章确认。

既有铁路生活用房拆迁数量认定同上。

3、补偿标准  

集体用地上的房屋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以上现行政策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国家、省及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政策规定。如下一级政策规定与上一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从其上一级政策规定。

安置房价格以当地物价部门核价文件为依据取费。 

学校、医院等社会公共性设施及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市及县(区、市)有关政策规定,必要时可委托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需还建的重大项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重置成本,经具资质的异地审计单位进行专项审计确认还建费用。

政策规定不涵盖的其它特殊建(构)筑物的补偿采取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报告与权益人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并签订协议。

既有铁路生活用房拆迁的补偿标准按地方现行政策执行。

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前,要将县(区、市)人民政府及以上政策标准、取费依据等现行政策汇编成册报备省铁路办和建设单位。

六、费用组成

征地拆迁总费用包括:

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过渡费及征地拆迁所涉各项规税费。

按规范程序选择的具资质的中介机构服务的专项费用、评估咨询费、地方政府政策性支出的拆迁服务费(代办费)等按实际发生费用计入征地拆迁成本。

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路地双方根据工作量、建设期等因素确定比例,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征地拆迁费用的2.5%控制,特殊情况造成工作经费不足的项目,由路地双方协商解决。工作经费的使用按省铁路办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上述未包含确需发生的费用,经路地双方共同认定后,据实计入征地拆迁成本

七、职责分工

(一)省铁路办

1、统筹组织和督查推进征地拆迁和建设协调工作。组织各市制定征地拆迁工作方案,指导各市依法合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督促推进各市按建设时序交付用地,负责省级层面协调配合的工作,统筹协调建设矛盾。 

2、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省级国土、交通、水利、规划、林业、文物等行政许可;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先行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需地方政府支持配合的其它工作。

3、承担省方资本金的催缴工作。依据中铁总公司和省铁路年度投资计划拨付省方资本金,督促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监管。

4、负责指导督促沿线各市铁路纪检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全过程跟踪监督工作。

5、指导沿线各级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做好征地拆迁资料整理、建档、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督促地方政府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做好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及征地拆迁费用清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做好概算调整、概算清理及清概决算工作。

(二)地方政府

1、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履行征地拆迁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县(市、区)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按时交付建设用地。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矛盾协调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工程建设序时推进。

2、组织建设单位共同开展征地拆迁范围内附属物数量调查、确认工作,按政策标准做好费用测算工作。负责对路地双方确认的已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监管,并对铁路沿线规划予以控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涉及既有铁路范围内生活用房的确认工作,承担既有铁路范围内生活用房拆迁安置工作。

3、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涉及市、县(区、市)级国土、交通、水利、规划、林业、文物等行政许可;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先行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报批及土地确权登记办证等工作;承担建设单位需地方政府支持配合的其它工作。

4、负责市级资本金筹集工作,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资本金年度到位计划及省年度投资计划向省铁路办汇缴市级资本金;负责编报并及时向省铁路办和建设单位提供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取费政策及征地拆迁资金需求计划,并根据征地拆迁进度向建设单位申请征地拆迁资金;负责按征地拆迁政策督促所属县(市、区)依法合规开展工作;配合做好跟踪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整改,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5、配合建设单位做好“三电”及杆线迁改、压覆矿产资源补偿、文物保护和地质灾害处理等工作;负责 “三改”工程建设用地补偿交付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同步实施 “三改”工程;协助建设和施工单位办理临时用地相关手续,督促租用单位按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履约和土地复垦工作。

6、落实党委和纪检监察两个主体责任,对征地拆迁工作开展全过程跟踪监督;负责征地拆迁资料整理、建档、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及时开展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及费用清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概算调整、概算清理及清概决算工作。

(三)建设单位

1、编制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受委托方的地方政府提供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用地计划;按规定程序委托具资质单位开展林地报批和征地组卷工作;组织实施交桩放线工作。

2、办理涉及国土、交通、水利、规划、林业、文物等行政许可工作;办理先行用地报批、林地报批、建设用地报批、土地确权办证登记等工作;落实涉及土地征用需建设单位承担的其它工作。

3、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拆迁数量调查,现场核定土地权属、面积、地类、清点丈量拆迁建(构)筑物的种类和数量,办理签章确认手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

4、负责筹措并拨付征地拆迁资金和工作经费,协助做好跟踪审计工作;承担涉及既有线内生产设施的处置、生活房屋的确认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对已完成的征地拆迁工作量及时组织验工计价。

5、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规范用地。组织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及时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缴纳临时用地补偿资金和土地复垦保证金;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拆除临时用地设施,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

6、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因项目建设造成的居民农田、生产设施、水系及房屋损坏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或补偿;按照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落实降噪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签订借用地方道路及管护修复等相关协议。

7、负责按征地拆迁工作量及时进行概算调整和上报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征地拆迁竣工文件;承担概算清理和决算工作。

八、特殊事项

1、铁路建设永久征地占补平衡,按照国土部门“谁用地、谁占补”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落实占补平衡,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地方政府实施,所涉费用纳入征地拆迁成本。安置房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工作由地方政府承担,费用纳入安置房建设成本。

2、政策标准不涵盖的拆迁补偿事项和因工程建设造成其它损失需实施补偿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由省铁路办负责协调指导,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铁路工作机构会同建设单位履行确认程序,组织有关各方共同会商,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工作方案和费用支付途径,相关各方按纪要执行。

3、涉军涉密特殊拆迁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资金拨付和监管

征地拆迁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由项目法人或委托代建的建设单位向沿线各市拨付。省铁路办对资金拨付及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一)资金拨付

1、各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方案编制年度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铁路办和建设单位。

各市根据征地拆迁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建设单位向各市拨付资金,满足征地拆迁资金需要。项目启动前,建设单位根据征地拆迁工作需要,先期拨付征地预存款和拆迁启动资金,预拨工作经费,确保征地拆迁工作需要。

各市根据县(市、区)征地拆迁工作量和工作计划下拨征地拆迁资金,各县(市、区)将征地拆迁资金按与被征迁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补偿到被征迁人(单位)。

(二)资金监管

1、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防止出现大额资金滞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县(市、区)以下乡(镇、街道)不得开设账户。各市、县(区、市)要建立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得出现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3、各市、县(市、区)必须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依法合规。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铁路办公室负责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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