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经新闻 金融百科

7·8保险公众宣传日:保险实名新政有助于降低保险欺诈指数

2018-06-28 10:09

金山网讯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网站6月4日消息,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了表述方便,本文将上述即将出台的监管规定称为保险实名新政。在保险实名新政背景下,研究保险欺诈指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保险实名新政具体措施,有利于修补保险流程瑕疵,有利于压缩保险欺诈操作空间,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补偿功能。

本文以公开的资料为素材,以预防和压缩保险欺诈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保险欺诈指数为工具,对保险欺诈指数最高的风险案件形成机制进行解构,诠释保险实名新政的意义,供保险同业交流。

新政的亮点和欺诈的切点

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监管部门和经营机构之间的博弈经济,因为只有通过市场运行,才能循序渐进地选择出更佳的经营规则。保险实名新政是继原来银行业推出的“录音录像”措施、保险监管部门推出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措施之后的又一个新的监管措施,意味着银行保险监管能力迈上一个新台阶。

保险实名新政的具体措施比较多,其出发点在于规范保险业务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正好堵住了原来保险欺诈的切点。保险欺诈指数是用来衡量保险欺诈程度的数据体系,用这个工具对5年来近1000个保险欺诈案件进行衡量,将2013年发生在江苏常州杀妻骗保案件,列为保险欺诈指数最高的案件。理由有三点:一是公民生命损失最多。案中,A某伙同自己的发小B某将妻子C某残忍杀害,伪装成交通事故诱发的溺水事故,A某被依法执行极刑,B某被判处死缓。二是保险欺诈特征明显。经过司法机关侦查、审判,确认A某以网络结识B某的目的就在于企图骗保获利,偿还债务,该案件被保险行业协会列为十大保险欺诈案件。三是保险公司给付了保险金。妻子C某的父母等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给付保险金。通过梳理,该保险欺诈案件反映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至少两点不足:一是原始风险识别不足。该案件涉及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在网上购买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状况不了解。二是风险加大识别不足。该案件中,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生效后,A某将受益人从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指定A某为唯一受益人。而在保险实名新政中,第11条要求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第3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类主体均为自然人时,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上述两条规定,对于堵截保险欺诈案件中随意将人数多的法定受益人变更为人数较少的指定受益人具有关键性意义,这也正是保险实名新政的基础价值。

新政的基点和欺诈的拐点

保险欺诈案件是形形色色的,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保险欺诈案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经营流程和制度的瑕疵。

规范保险业务是由一系列保险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共同构架的监管制度体系,保险实名新政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实名新政在于规范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实施此项制度,进一步明晰了各类自然人主体的真实信息,压缩了保险欺诈的机会,倒逼保险欺诈行为进入拐点,逐渐打消保险欺诈的念头。

保险欺诈在拐点转化,意味着保险欺诈指数的下降,意味着保险经营活动更加规范,意味着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政的基石和保险的使命

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中,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未来,保险实名新政会以规范性文件还是部门规章形式出现,目前尚不得而知。为了增强新政的效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层级,提高效力。从文字表述和章节设计看,保险实名新政很可能是部门规章。建议以机构改革和法规制定权转移为契机,在修订《保险法》时,增加保险信息真实性、保险销售渠道真实性等相关规定,同时,也为进一步从上位法中找到依据。

二是整合规定,提高效率。从内容上看,保险实名新政与其他保险监管制度之间具有衔接性、关联性,建议可以将与之相近的规定进行整合,便于保险监管和保险经营,也便于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是扩展内容,提高应用。从设计逻辑上看,保险实名新政将为建立全国统一的、覆盖全险种的保单登记平台奠定基础,可以方便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但是,建议进一步明确自然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尤其是受益人查询,使受益人能够实时知晓自己是否是受益人身份的变化。

保险实名新政,只有与现有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有效融合并发挥作用,才能够发挥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的作用,才能够发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才能够更好预防保险欺诈的发生,自然会降低衡量保险欺诈程度的保险欺诈指数数据。

责任编辑:张允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