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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之三)

镇政规发〔2018〕6号

2019-03-25 11:31

(七)使用

一般维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的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确认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

(二)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清册;

(三)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对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保存维修前的图片以及相关资料;

(二)核准维修资金状况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进行造价审核;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手续齐全且无异议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时间除外。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步骤是:①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申请;②代管部门组织现场查勘,确认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对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保存维修前的图片以及相关资料;③申请人提交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含施工方案、工程预算、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及分摊方式等);④代管部门核查维修资金状况,委托监理审核施工方案,对于未交存资金业主及业主帐面资金不足以分摊本次工程等情况由申请人协调可行解决方案;⑤分摊清册、使用方案等在小区公示,对出现的异议协调处理;⑥申请人持维修资金征询意见表,征集列支范围内户数及面积均需占受益总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⑦代管部门审核征询意见表,申请人对所签姓名与当时交存账户业主姓名不符(如承租户、家属签名或受让房产但未及时办理维修资金过户手续的新业主签名)等各类情况进行核实完善;⑧代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安排施工企业进行维修;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造价审核;⑩拨付维修资金。(如果在未经施工方案报价审核前就发放双三分之二签字表,业主最多只能表示同意维修,但缺乏合理报价等知情权。)

(八)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应急维修的,可以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设施设备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的,但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楼顶、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形。

政策解读(参见第十七条)

发生以上危及房屋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相关的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维修费用应当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应急程序可以不要求“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但在公示过程中,如果业主提出合理异议,申请人需协调解决。

(九)管理

物业灭失后,业主持注销物业所有权证的证明、业主身份证明等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剩余维修资金,并办理注销手续。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有关不动产权属信息,保障维修资金账户信息与不动产权属信息一致。

政策解读(参见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证明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发生房屋灭失,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动产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到代管部门办理资金余额退付、相应账户注销手续。

参见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

责任编辑:杨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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