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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陷阱下的法律常识

2020-08-11 14:27

老人常说,千万不要碰高利贷,否则,一不小心就会倾家荡产。近期,一种看似民间借贷纠纷,实则比高利贷危害更大的贷款方式----套路贷,频频发生,社会影响恶劣。套路贷里套路深,有些常识你一定要知道!

套路贷和高利贷是一码事吗?

不是!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3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在《民法典》合同编第680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和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1、目的不一样。

高利贷是贷款机构借出本金,让借款人支付高昂的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收入。

套路贷则是披着贷款的名义,目的是为了让借款人承担高额的债务,最终侵吞其身家财产。

2、手段不一样

套路贷的费用一般是以担保等名义出现,而高利贷则是以利息的名义设定。

3、信息传达情况不一样

套路贷会告知借款人,不需要按合同办事,到期正常还实际本金和正常利息即可,其他的费用、协议只是为了规避一些流程而已。

高利贷则“低调”不少,一些利率会明确或者隐晦的告知借款人,能计算出实际利息,借款人可以判断是否继续借。

4、还款态度不一样

套路贷会制造各种各样的障碍,让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然后逾期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利滚利到最后根本偿还不起。

高利贷则相反,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不要出现逾期跑单的情况。

5、法律后果不一样

套路贷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如超过界限,则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放贷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味着最高可面临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以说,这个新规,就是高利贷的末日!!!

套路贷”都有哪些套路?

套路一:制造无抵押贷款等假象,物色羊子

“套路”广告招揽借款人。“套路贷”的借款人通常会通过拨打电话、在微信群、微博等流量平台打出诱人广告,以无抵押迅速放款等名目吸引借款人落入圈套。

谁是“羊子”呢?急需资金周转的生意人、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眼的赌徒、信用卡即将到期的透支人,这些都是他们的首选对象。因为这类人的征信、资质基本都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想用钱,必须要找这些“套路贷”公司。

套路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签订阴阳合同

签订“套路”合同、制造虚高流水。放贷方与被害人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协议上设置不利条款。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放款,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账后,有的放款人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的现金拍照留存,然后收回部分欠款,有些甚至是全部收回,制造被害人已经取得虚增款项的假象。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要贷8万块,在借条上写“欠10万块”,借款人如果提出疑问,他们一般会说这2万是“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费用,只要到期还就没事。大部分人以为这是行规,所以会愉快地签字。这类合同的内容一般都是精心设计的“格式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各类合同,这类合同的还款日期一般精确到几月几号几点几分,而且,他们一般会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套路三:故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需要短期资金的人,其实还是能按期还上贷款的。但是,做“套路贷”的公司是不满足于这些利息的,他们更大的目的,是让你无法还款。

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编造各种理由,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等方式,故意制造违约事由,虚增被害人债务。

套路四:用“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方式,进行利滚利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他方假冒“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导致借款如滚雪球般越来越多。

套路五:软硬兼施,进行最后收割

放贷方会通过骚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及亲属正常生活,甚至以虚假材料提起诉讼,主张所谓的合法权益,向借款人施压,逼迫借款人还债。

律师提示

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1、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2、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的虚假宣传广告。

3、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固定证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 ,在“套路贷”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

本期服务律师: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张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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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驰,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系我所刑事业务部成员,拥有丰富的法律工作实践经验。该律师现主攻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的法律业务,工作作风务实严谨,致力于为每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9年4月,荣获镇江市“第二届青年律师职业技能大赛”辩论组“优秀奖”。

来源: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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