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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劳资集体协议引出的话题

2021-03-19 15:51 来源:京江晚报

近日,市民许先生淘到一份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江市百货业劳资集体协议”。他找到记者,想了解一下这份协议的背景,一起探讨。

劳资协议共二十一条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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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劳资协议32开,共4面,淡黄色纸,上面印有密密麻麻的竖行繁体字,且均无句读,虽然字小,但很清晰。协议外面还有封皮,封面上印着“镇江市百货业劳资集体协议”(图1),十分醒目。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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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页最右边注明:“镇江市人民政府劳动局一九五一年二月十五日批准备案执行”(图2)。接下去有说明:“镇江市百货业劳资双方在经济情况开始好转时的基础上,为了继续争取好转,并为开展爱国主义生产竞赛创造有利条件,在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原则下,经民主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之。”劳资协议第一章是“总则”,有四条:第一条讲劳资双方总原则,并注明“凡不参加实际工作者,不得挂名支薪”;第二条讲劳资双方权限;第三条讲职工及练习生的政治权利;第四条讲职工需遵守店规。第二章是“雇用、解雇、解约”,仅一条,讲资方有雇用与解雇权,劳方有解约权。

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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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是“工时与假期”(图3),有两条:第六条讲职工及练习生的工作时间;第七条讲职工假期、请假、病假、续假制度等。第四章是“工资”,有四条:第八条比较重要,“工资以维持原状为原则,不合理者根据劳资两利之原则及各号之实际情况,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合理调整之,如协商不成提交劳资协商会议协商解决之”;第九条讲工资以米价折算;第十条讲发薪时间;第十一条讲练习生的工资待遇。

劳资方代表各占一半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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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福利”(图4),有五条,第十二条讲职工遇到困难之时可预支工资;第十三条讲职工应缴纳文化教育经费及工会费;第十四条讲职工年终双薪、花红、酬劳、奖金制度;第十五条讲因公致伤补助;第十六条讲因公致死补助。第六章是“其他”,有五条,第十七条讲各店号必要时可商定分协议;第十八条讲订立者遵守事项,“本协议有瓷器业劳资双方参加协商签订后,该业劳资双方均应一体遵守之”;第十九条讲协议有效期六个月,“自1951年2月1日起至1951年8月1日止”,期满视情形再续;第二十条讲未尽事宜;第二十一条讲协议各方签字生效,并呈劳动局备案。下面是时间:“公元一九五一年二月十四日签订”。

最后是各方代表:有镇江市店员工会百货瓷器业分会劳方代表六人,分别是潘启昭、王国庆、钱明公、张广藩、徐盘铭、卢学义;有镇江市百货业同业公会资方代表五人,分别是吴于藻、赵樾亭、张锦泉、法景周、汤金活;还有镇江市瓷窑业同业公会资方代表梅友良。

对此,许先生认为这是一份空白协议,因为上面并没有订立者签名。而且从协议份数上讲,只需一式三份即可。这也是协议二十一条说的,一份给劳动局备案,劳资双方各执一份。那么这些空白协议有可能是给订协议的12名代表看的。巧的是,这其中劳方和资方各占6名,这可能也是签订现场需要的一种公平和制衡。

协议中时代痕迹明显

来分析条款,第九条讲工资以米价折算的提法时代痕迹明显。读条款:“工资米价一律按贰拾万元计算,如时价超过贰拾万时,照中粮公司中熟米牌价计算之,其营业情况特殊困难者自行协商之。”可见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货币市场也好,米市也好,都有一定起伏,但在老百姓心中,米始终是关键性的稳定要素。因此企业会以米来折算工资,甚至以发米代替工资。

再来看第八条的工资,其以“维持原状为原则”的表述很重要,这其实表达了一种对历史脉络的尊重。民国时期,国家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普通工人工资水平很低。民国十一年(1922年),镇江的机工每月工资为4-10元。当时行业、企业间,工资水平差别大,日工资、月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并存。大照大气公司、面粉厂、邮政局、火车站等单位实行等级工资制。面粉厂工资分37个等级,一般工人每月在28-49元之间。新中国成立初期,企业单位职工一般实行原职原薪原制度。第一次工资改革是1952年,各国营企业及部分私营企业废除旧的工资制度,在工人中实行8级工资制,并统一用“工资分”办法计算工人的工资。

许先生发现,在这份劳资协议的很多条款中,特别提到职工之外的“练习生”。因此可认为,当时店里有一定比例的“练习生”,也就是现在的实习生。民国年间,很多行业给这类“学徒工”的工资待遇极少。比如民国十八年,棉织业徒工第一年每月仅有零用钱0.25元,第二年0.5元,第三年1元。而在这份协议中有了明显的改观和提升,其第十一条注明:“练习生学业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一年以内者每月津贴米贰斗,二年以内者每月津贴米贰斗五升,三年以内者每月津贴米三斗。”该条还注明:“学习期间,以尊师爱徒为原则,学习者应虚心学习,努力工作,传授者应尽心传授,不得虐待”,这其实也是明确了当时师徒间的相处原则。

有些做法至今仍延续

对此,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细节,比如奖金,协议第十四条提到职工年终双薪。

镇江解放前,邮政局、火柴厂、面粉厂、水电公司等单位,实行年终双薪制度,即年终发2个月工资。水电公司的奖金以红利形式发给,工人所得极少。民国十八年(1929年)时每人一般只有2-3元。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市大部分企业沿用过去年终双薪、分红利等奖励办法,1954年后年终双薪逐步取消……但时至今日,仍有一些企业遵循着这种“年终双薪”的奖金发放办法,可见新旧并不固定。

还有,这份协议也涉及一些劳动保险条款,如第十五、十六条。解放前,镇江仅有少数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些不完整的劳动保险办法。如镇江水电公司,对因公致伤职工,在治疗期内发原工资2/3的津贴,因公死亡发1年薪水作为抚恤金,发6个月薪水作为丧葬费。邮政局发职工养老金和抚恤金,均按每工作1年发1个月薪金的办法,一次性发给。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企业仍沿用原来的做法。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当年我市在11家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单位试行。

其实,记者认为这份协议中最大的一份职工福利来自第十二条,其表述为“职工本人结婚、疾病或直系亲属婚丧时,应视其情况之轻重及需要之程度得协商预借工资”。笼统讲即职工遇到困难时可预支工资,这一条对当时很多职工家庭来说,可以说是在没有保险伞支撑下的“救命条款”,很多突发的急难事因此有了着落……令人欣喜的是,这一极富人情味的做法一直延续到了现在。

附件“店规”也有意思

图5

图5

这份协议最后还附有“店规”(图5),也有意思,共十条:一、职工应服从主管人之合理指导;二、随时整理货架商品保持清洁美观;三、爱护器材及商品不得任意浪费与破坏;四、注意公共卫生保持日常清洁;五、按时工作遵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六、不得在店内赌博酗酒殴斗,营业时间不得争吵;七、不得无故启用货房及在货房内吸烟;八、对于顾客应注意礼貌言语态度务须和蔼;九、不得有舞弊及贪污情形或利用职位自谋私利;十、非经主管人允许不得留外人在店内住宿。

这份“店规”,其实就是“职业守则”,记者从中梳理出几点观感:首先,当年的治安状况并不算太稳定,社会上还存在一定的“赌博、酗酒、殴斗”现象,但店方不允许这种风气带入店内;其二,货房是商店重地,闲人免进,还要确保安全;其三,商店晚上为保护货品安全,可能会有店员留宿值班制度,但店方不希望外人进来。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对一份劳资集体协议来说,也是如此,其处于新旧转换的交会点。这里面既有对民国时期民间劳动协议的一定延续,更有对其不合理因素的破旧立新。这其中还要反映劳资双方的相互制衡,以及纳入新中国劳动就业体制下的新兴气象,委实不易。(竺捷)

责任编辑: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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