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小知识(十四)
储蓄国债承销团
成员的组成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储蓄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储蓄国债承销团
成员的退出
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债承销主协议的约定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不积极开展国债促销宣传等行为的;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财政部将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主协议。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
2021-2023年镇江市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
光大银行、浙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江苏银行;
南京银行、邮储银行。
责任编辑:包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