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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掉“黑心船”,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2-05-11 16:54

金山网讯  石油焦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原料,被广泛应用于制石墨、冶炼和化工等领域,是许多化工企业赖以生产的“生命线”。有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竟然丧心病狂利用运输便利,通过向石焦油中注水增重减载,一方面将注水的石焦油运送给企业,另一方面将增重后的石焦油私下贩卖的方式赚取“黑心钱”,给上海、山东等地的不少化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郑某甲、郑某乙各自经营着一艘货船,这几年一直在为上海、山东等地的化工企业运送石油焦,在运输的时候,两人听到化工企业的人说过石焦油和活性炭很像,内部有很多孔隙,吸水性很强,如果受潮了,一般表面看不出来,事后只需要烘干即可,完全不影响使用。于是,两人便动起了歪心思,想到用注水增重偷卖的方式,牟取暴利。

2021年4月至9月间,两人在水运的过程中,利用便利多次向承运的石油焦注水,将增重部分吨位的石焦油私下出售,等到了目的地,就将船上剩余含水量较高达到企业要求吨位的石油焦向企业交货。

2021年7月,镇江某石油焦购货企业报案反映:近期企业经过烘干后的石油焦,几千吨的重量竟然减重能达到10%以上,这样的损耗实在是过于离谱,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剧增,难以为继。

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经过侦查,最终锁定了郑某甲、郑某乙二人的“黑心船”,并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通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便将此案作为“检察蓝护航经济发展”的重要案件,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针对该案跨度时间长、取证困难、部分企业还蒙在鼓里等情形,要求围绕嫌疑人注水增重的实际数量和次数、转卖后非法获利的金额、企业生产蒙受的损失、石油焦注水后会否改变物质结构等重点案情列出清单,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取证。

案件移送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针对犯罪嫌疑人中途倒卖货主财物,交货时以次充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检察人员开展了激烈的讨论,焦点集中到了石焦油算不算嫌疑人占有(仅仅指一种状态,非所有)的问题上,最终根据犯罪嫌疑人运输途中,石焦油在露天船井中并没有采取包装封闭的状态,认定犯罪嫌疑人在运输途中对石油焦处于有权占有的状态,因为自己不能盗窃自己占有的物品,因此,两人不构成盗窃罪。同时,从两人取财的关键行为看,是行为人使货主对收到的石油焦的价值产生了误认,从而对被告人多占有石油焦的交换价值 “有瑕疵”的认可。若货主在收货现场发现问题并拒绝收货,则二人的取财行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完成,因此,正是基于货主根据错误认识进行了财物处分,导致被害人的财产受到直接损害,两人才最终获得了对减载货物的控制权,非法占有了减载货物,进而检察机关确定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

2022年4月,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郑某甲、郑某乙通过多次向承运的石油焦注水增重后减载,并以含水量较高的石油焦向企业交付的方式,骗取货主财物,诈骗次数分别为7次和4次,涉案金额分别为260余万元、178万余元,非法获利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03万余元、73.3万余元,以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两艘发着“黑心财”的货船也被彻底端掉。同时,针对企业在货物交由第三方企业负责转运时存在的漏洞,金山院及时走访企业,向企业建议采用封闭包装、安排专人跟船、安装远程网络摄像头等方式,抓好货物运输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 陈晨 高晨博 金山网记者 董礼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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