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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进超市,大量高档酒受损?

无进货单相印证,法院这样判赔

2022-05-23 00:14

金山网讯 货车失控撞向路边超市,致房屋倒塌、屋内物品受损、超市停业,经营者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日前,记者从丹徒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院方介绍,2020年8月,某物流公司员工施某驾驶货车行驶至某超市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车辆发生追尾后撞向超市及停在屋外的轿车,致车辆损坏、人员受伤,房屋及屋内货物、物品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第二天下暴雨,现场进一步受损。之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人员到现场勘察,但未采取任何措施确定损失数量及金额。

后原告自行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其房屋、货物及相关物品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各项损失433844元(其中清运费用及房屋损失49405元、自用物品损失43650元、货物损失190273.69元、停业损失136358元)。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委托的评估机构10月底才进行清点,当时现场已被破坏,且评估报告本身对损失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报告制作不严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得知受损货物中出现的大量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类,没有照片及进货单相印证,也脱离乡镇超市经营客观情况,故该份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一年,受损货物及现场均已清运处理,客观上已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损失认定一度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超市系经营者一家唯一的收入来源,且在本案事故发生后不久,经营者爱人因意外致瘫痪,经营者本人也发生其他交通事故致严重骨折,接连发生的事故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为了尽最大努力确定损失,承办法官两次赴现场调查取证,并联系村干部一同走访调查附近同类超市经营情况,同时引导原告提供进货单等证据佐证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车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了事故现场,保险公司理应及时定损,但其工作人员并未采取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具有过错。原告委托的公司据以评估的照片有事发当天照片,照片可以反映房屋受损情况,结合证人证言,对原告主张的房屋损失和清运垃圾费用49405元,法院予以认定。

对于房屋内除货物以外的物品损失,结合评估报告和原告提供的照片,损失品类法院予以认定。但部分物品价值按照原告陈述的购买价格计算,不符合评估程序,故对评估的损失价值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物品的折旧情况、重置费用,酌定物品损失为20000元。

对于超市内货物损失,结合2020年6至8月原告超市进货单据,同时考虑原告超市经营地点周围居民的消费习惯、物价水平、货物的销售周期、同地段其他同类超市的经营情况及原告应及时止损的义务,酌定货物损失60000元。

原告超市因交通事故被撞毁,客观存在停业损失。综合考虑原告超市的经营规模等情况,酌定10000元/月,停业损失认定为35000元。

综上,原告损失认定为164405元。其中,停业损失之外的损失129405元,因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车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停业损失35000元系间接损失,车辆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证实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物流公司进行释明,故该部分损失由侵权人施某承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施某应承担的责任由物流公司承担。(白雪 陈怡 朱美娜)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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