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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第二例高空抛物刑事案,判了!

29公斤建筑垃圾竟从3楼抛掷,险些砸中居民

2022-06-26 00:23

金山网讯 6月22日下午,镇江再次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距镇江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刚刚过去两个月——案情显示,2021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总重29公斤的建筑垃圾从3楼抛下。李某某“随手一抛”换来的是“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丹徒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31日9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丹徒区某小区12幢305室进行拆除装修作业时,在未做任何警示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2袋装有石膏板、木头、碎玻璃等物品且未封口的建筑垃圾,长1.5米的油烟机管道,铁质鞋架从该户北阳台予以抛掷。抛掷点下方是一排自行车库,其东面是12幢3单元的出入口,西面附近的车库门口处停放了一辆罩着车衣的小型轿车。3单元某户居民推自行车入库时被突然抛落在其附近的一袋建筑垃圾所惊吓,遂打电话报警。抛掷物品致上述小型轿车轻微受损。后经称重,2袋建筑垃圾分别重17公斤和12公斤,铁质鞋架重1.2公斤。当日,李某某赔偿车主赵某人民币700元,取得了谅解。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高空抛物再发,这不由让人回想起4月24日扬中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宣判的我市首起高空抛物案件的相关细节——2021年8月6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家中与女友吵架,为发泄情绪,将客厅内一张重约10公斤的电脑椅从15楼住所扔下,砸到该栋楼北侧走道上损毁,砸落位置距离正在此处散步的林某仅9米远!

丹徒法院法官告诉记者,随着城市高楼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防范该现象带来的社会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将高空抛物作为独立罪名处理。据刑法相关条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高空抛物还可能涉及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现象及防范,镇江各相关部门曾作过深入探究。如意江南物业管理相关人员表示,就目前来说,增加监控手段对高空抛物现象能形成一定的震慑力。但是,这些技术措施今后会不会成为强制性要求或规定?监控设备投入成本不小,只由物业公司投资建设不太现实,应该由谁来买单?为防范高空抛物安装设施,原建设部和公安部曾发布《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规定》,主要对当时的治安安全防范设施进行了规定。按照此《规定》,城市居民住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需费用,应该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这一《规定》是否适用于高空抛物安全防范设施,目前仍是空白。

记者了解到,镇江已有小区先行先试安装“天眼”,丹阳市华南路某小区465个摄像头中,有数组高清摄像头分别对准楼层的高处、中间和底层,专门震慑高空抛物。镇江市区美的城小区,在社区热心网格员的牵头,物业、住建部门的支持下,由区、街道、社区共同出资,最终促成了“为美的城一期16栋楼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方案的通过。(陈怡 翟进)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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