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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不走寻常路” 男子跳窗摔伤自担“主责”

2022-08-15 00:28

金山网讯 8月8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丹徒区某休闲中心员工小海(化名)下班回宿舍休息时“不走寻常路”,竟从离地3米高的二楼窗口跳下,结果摔伤。小海诉称其雇主应担责,要求给付赔偿款6万余元。法院审理查明,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小海明知跳窗后果仍罔顾危险,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据了解,2018年10月27日早6点左右,上完夜班的小海准备离开休闲中心回宿舍睡觉,但见大门已上锁,想也没想就从二楼过道窗户跳下,结果将脚摔伤,后续治疗花费数万元。此后,该休闲中心经营者数次变更,并于2020年9月注销了工商登记。2022年1月,小海将休闲中心经营者赵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赔偿款6万余元。

面对诉状,被告辩称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小海跳窗的具体时间并非工作时间。该休闲中心员工夜班时间为下午2点至次日凌晨1点,小海跳窗时间为早晨6点多钟。二是小海“本可不必”跳窗。该休闲中心安排有员工休息处,此前小海也经常夜宿于此。事发当天虽然大门上锁,但并未反锁,员工都知道钥匙放置的地方,小海可自行取钥匙开门,或是向休闲中心其他值班人员求助。三是小海选择了“最危险”的出门方法。休闲中心一楼至二楼转弯处的平台也有窗户,这扇窗户离地仅1米多高,打开后即可离开;同时,顶楼也有安全通道,可以安全离开。

此案审理亦涉及该休闲中心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事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海受伤时间为《民法典》实施前,故应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对照此案,小海受伤事故发生时,休闲中心经营者为被告赵某,之后经营者虽经数次变更且注销了工商登记,但不影响其应承担在经营该个体工商户期间的相关责任。

至于责任份额问题,丹徒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海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明知或应知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3米左右的高处向地面跳跃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却仍罔顾危险而从2楼窗口跳下。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赵某在经营休闲中心期间,疏于对在该场所内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且未对存在安全风险的窗口采取封闭措施,在下班后经营场所大门关闭的情况下,员工出入存在通行不便问题,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由原告自负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工作中,雇主应注重对雇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排除工作场所危险。如对员工人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雇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则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马劦 吴安娜 翟进)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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