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1案入选!省检察院发布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典型案例
金山网讯 5月30日,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8个典型案例。丹阳市检察院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入选。(金山网记者 董礼)
案例详情:
邱某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和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基本案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邱某某,女,作案时17周岁。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的女友系朋友关系。李某某因怀疑女友与其分手系邱某某挑拨所致,于2020年7月29日晚至邱某某工作的烧烤店内言语挑衅,并与邱某某发生推搡,后邱某某与同行的臧某某、袁某某(作案时均15周岁)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8月26日,丹阳市检察院对邱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2022年2月26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履职情况:(一)主动走访调查,自行补充侦查,厘清和解症结。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情绪激动拒绝接受道歉,且提出人民币12万元的赔偿数额,邱某某与亲属虽表示愿意赔偿,但对数额存在异议,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本案确系李某某心存误解后多次上门骚扰邱某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对邱某某辱骂推搡导致案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此类误解导致的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和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遂根据与司法局会签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工作实施办法》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结合自行补充侦查的李某某赔偿数额依据等材料,检察机关多次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向邱某某和李某某耐心解释和解制度。经释法说理,李某某认识到赔偿数额应当有法可依,邱某某也认识到应当为自己的殴打行为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同意配合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二)携手社会力量,双向疏导,促成和解意向。检察机关结合社会调查发现,妥善化解邱李二人在人际交往、家庭关系、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心理郁结,有助于加速和解进程,遂以“检察官+N”团队模式启动双向疏导工作。通过邀请心理咨询师,针对邱某某与父亲关系紧张及李某某因感情受挫、因伤失业后自暴自弃等问题开展心理疏导6次,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协同司法社工通过创建学习群,分享法律读物、开展互动答题等方式引导邱某某培养规则和法律意识,提升其和解的诚意和主动性;联合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充当中间人、调停人角色,面对面就经济赔偿标准、友情关系修复、和解对案件的影响等问题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主动推动刑事和解程序有序进行。
(三)启动分级干预,同步帮扶,巩固和解成效。2021年6月30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为保障和解后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检察机关一方面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开展法治教育,制发《督促监护令》;另一方面针对邱某某性格内向缺乏沟通、就业技能不足等问题,联合社工定制个性化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方案,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和就业指导。期满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通过定期回访,了解到邱某某与李某某关系改善,再无纠纷;与父亲的关系从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到每月联系、假期互探;在就业的烧烤店不断提升技能,岗位得到晋升;定期至老年公寓参与志愿服务,目前已顺利回归社会。
典型意义:在办理涉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找准矛盾症结,积极启动刑事和解程序。针对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心理、人际关系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并促成和解, 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附条件不起诉帮教和定期回访等工作,巩固和解成效。
责任编辑:董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