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作出司法惩戒
金山网讯 扬中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前,被告母亲赵某情绪激动,与原告张某发生争执,且不顾法庭工作人员多次制止,仍继续纠缠张某,进而将张某材料扔出原告席,将法庭工作人员手臂抓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法庭现场混乱,妨碍诉讼。
扬中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无视法庭尊严,不遵守法庭规则,已经严重干扰了法庭秩序,妨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赵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赵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镇江中院提出复议。镇江中院经复议,认为赵某在法院的诉讼活动中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并造成庭审现场混乱,一审法院对赵某的妨害诉讼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鉴于赵某对上述行为有深刻认识和积极悔过表现,故适当减少罚款数额,变更罚款金额为2000元。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个讲“理”的地方。法庭内诉讼双方均有合法表达诉求的权利,但表达方式要合理、合法、合规,切勿“无理取闹”,僭越于法庭纪律之上。任何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都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金山网记者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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