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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买方隐瞒房屋实际售价 法院:中介“吃差价”不予支持!

2023-11-28 16:48

金山网讯 利用“居间”身份,一中介公司竟隐瞒房屋的实际售价,通过“吃差价”向买方获取非法利益。日前,丹徒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中,中介“两头瞒”的做法被“曝光”。

据介绍,李某是一房屋中介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是我市某小区房屋房主。两人曾就王某的房屋达成协议,“锁定”以86.5万元出售该房。即无论李某以多少价格为王某出售房屋,王某均只收取86.5万元,超出部分归中介方李某所有。

2022年11月9日,在李某的居间下,王某与买家金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金某购买王某的房屋,转让价为100万元,首付款35万元在2022年11月11日给付,尾款65万元在2022年11月25日前给付,中介佣金为买卖双方各支付总成交价的1%。在居间过程中,李某并未告知金某与王某已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的约定。

几天后,金某由于资金困难只支付了购房款35万元及中介费1万元。为促成此次交易,经李某与金某协商,由李某为金某先行垫付剩余购房款。同日,金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买房屋需全款支付,李某出借给金某65万元,金某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归还借款。

此后,王某在微信中向李某确认收到86.5万元全款,房屋也顺利变更登记至金某名下。可直到 2023年8月,金某也未归还上述款项,李某为此诉至丹徒法院,要求金某归还借款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购房款,被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对于出借金额,原告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被告虽向原告出具65万元的借条,但是被告出具借条时认为其房屋价款为100万元,其已支付35万元,尚欠卖方购房款65万元均由原告垫付。

然而,此案实际情况是在被告与卖方达成购房协议前,原告作为中介已与卖方以86.5万元总价“锁定”房屋,原告实际为被告垫付的购房款仅为51.5万元,被告出具的借条中包含房屋差价13.5万元。原告隐瞒了房屋实际出让价,该行为违背了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并非中介方忠实履行义务应当获得的报酬,该部分差价原告亦未实际出借给被告。故对于该部分差价,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实际出借款项5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不得利用其“居间”身份,向买方隐瞒低价促成合同签订,通过“吃差价”获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陈怡 金山网记者 董礼)

责任编辑: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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