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发布道交事故“白皮书”,典型案例提醒公众出行须守法
“好意同乘”出事故,“好意者”是否担责?
金山网讯 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用最新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提醒公众,交通事故中,并非“我弱我有理、受伤能全赔”,人身损害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
据句容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洪军介绍,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182件,审结1999件。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已受理527件,审结413件。总体来看,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
涉及道交案件,厘清“责任”尤为关键。结合案件共性特点,此次句容法院发布了七则典型案例,其中《“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侵权人责任?》非常具有代表性。2023年5月23日21时许,潘某驾电动三轮车好意搭载工友尚某去工厂澡堂洗澡,在工厂附近路段横过道路时与狄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潘某和尚某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狄某承担主要责任,潘某承担次要责任,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尚某无责。
法官介绍,“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车辆的行为。该案中,潘某、尚某既为同乡又是同事,两人下班后相约去厂内洗澡,潘某顺带搭载尚某的行为不具有明显的劳务性,系“好意施惠”行为。然而,交通行为本身就有一定风险,搭乘人在享受免费便利的同时,也应当自担风险。潘某虽然负事故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据此,句容法院酌定狄某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潘某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尚某近亲属自行承担10%。由于潘某已死亡,潘某遗产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潘某遗产的同时,应对尚某近亲属的损失在其继承财产范围内予以赔偿。
以这2000余件道交事故案件作“样本”,法官分析发现,几乎每一起交通事故都是因交通违法行为所致,表现为,一是少数驾驶员驾驶技术不过关或驾车习惯不好,遇到突发情况易慌张临场处置不及时;二是少数电动车骑手、行人交通法规不熟悉或者心存侥幸心理,误以为机动车会让着自己,过马路太大意从而引发事故。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非机动车或行人全责、主责情况下获得的赔偿是很少的,不仅人受伤吃苦头,获赔的费用也是非常少的。(记者 翟进)
责任编辑:臧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