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渔业法》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进入“强法治”时代
最高罚200万元、严管外来物种、规范休闲垂钓
金山网讯 五月初夏,江风和煦。就在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联合多部门,在长江干流及重点水域开展了一次代号为“零点行动”的突击执法行动。此次行动不仅查获了数起违规垂钓线索,更是一次对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新《渔业法》”)的实战演练。
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以来,历经近40年未有大范围修改。2026年,正值长江“十年禁渔”深入推进的关键当口,新《渔业法》应运而生。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渔业法,以“保民生、护生态、强监管、融国际”为宗旨,对原有的6章50条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与扩充,填补了老法在应对当下渔业高质量发展需求时的空白,更为执法人员高效开展禁渔工作划定了红线,指明了方向。
筑牢红线:让执法者“腰杆子”硬起来
“这次新法的修改,最直观的感受就是‘硬’了。”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殷文斌在执法一线摸爬滚打多年,对于新法带来的变化感触颇深,“以前遇到一些复杂的涉渔案件,有时候会觉得法条不够用,处罚边界没有那么清晰。现在不一样了,执法主体明确了,处罚标准清晰了,我们执法者的‘腰杆子’硬起来了。”
殷文斌口中的“硬”,首先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上。新《渔业法》大幅提高了处罚额度,确立了“保民生、护生态”的底线思维。针对无证捕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从事捕捞活动等行为,新《渔业法》规定,一般情节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直接提升至20万元至200万元。对于炸鱼、毒鱼、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这一严厉的处罚标准。
“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更是震慑力的提升。”殷文斌指着案头的法条解释道,“特别是针对‘三无’船舶(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新法明确了20万元以下的处罚;更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明知是‘三无’船舶,还为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渔获物的服务行为,也将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意味着,我们打击的是整个非法捕捞的产业链,不留死角。”
此外,新《渔业法》还特别强化了对外来物种的管理,任何引进、增殖放流外来物种的行为都必须备案,未备案者将面临5万元以下,甚至5万元至50万元的重罚。这一规定,为镇江水域的生物多样性安全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律防火墙。
规范垂钓:娱乐与禁渔的界限在哪里?
随着“十年禁渔”的深入人心,长江边的垂钓爱好者越来越多。如何在满足市民休闲需求的同时,确保禁渔令不被破坏?这是新《渔业法》无法回避的“必答题”。
“新《渔业法》第32条明确,‘娱乐性垂钓’不属于捕捞行为,不需要办理捕捞证。但这绝不等于娱乐性垂钓就松绑了。”镇江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刘常珍在解读这一条款时语气严肃,新《渔业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划出了红线,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
刘常珍介绍,新《渔业法》虽然认可了娱乐性垂钓的合法性,但将其严格限制在“非捕捞”的框架内,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在镇江,这意味着垂钓者必须严格遵守禁渔区和禁渔期的规定。一旦违规,新《渔业法》第78条给出了明确的罚则:违反规定者将予以5万元以下的处罚。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疏堵结合’的方式,引导市民文明垂钓。”刘常珍表示,一方面,要保障市民亲近自然、休闲娱乐的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坚决守住“十年禁渔”的底线。“新《渔业法》确立的‘全国统一标准’,让我们的管理更加规范,也更有底气。”
融合发展:从“管得住”到“管得好”
“新《渔业法》的出台,不仅仅是为了‘管’,更是为了‘兴’。”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刘明传认为,过去的老《渔业法》6章50条,已经无法满足当下渔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际需求,新《渔业法》7章90条修订中体现的各种“与时俱进”的理念,为镇江渔业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路径。
针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养殖业不规范问题,新《渔业法》给出了“药方”,不但重申了养殖证制度,明确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必须先办证。同时,对于无证养殖的行为,新法规定了5万元的处罚上限。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养殖生产秩序,推动渔业从“粗放”向“集约”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渔业法》不仅强调了国内的生态修复,还特别提到了国际水域的合作,对于镇江这样的开放型城市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机遇。
刘明传表示,新《渔业法》的实施,对于镇江而言既是挑战,更是机遇。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紧扣新《渔业法》的要求,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各项措施,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同时,规范养殖证核发,引导渔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提升行业监督管理水平。此外,规范发展休闲垂钓,守护好这一江碧水,让“十年禁渔”的成果惠及子孙后代。(记者 周迎 通讯员 高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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